非数额型盗窃罪司法适用问题研究/王柳青(8)
(一)“多次盗窃”的既遂标准
“多次盗窃”作为盗窃罪的一个独立的定罪标准,它所规制的盗窃行为应当是盗窃数额小于“数额较大”的标准的盗窃行为。因此,笔者认为,行为人在一年内实施三次以上的普通盗窃行为,使受害人失去对自己财物的控制,无论盗窃数额价值多少,即可构成“多次盗窃”型盗窃罪既遂。
(二)“入户盗窃”的既遂标准
《刑法修正案(八)》不将数额是否达到较大作为认定“入户盗窃”型盗窃犯罪构成的要件,即只要有入户盗窃的行为,便构成盗窃罪,对于认定“入户盗窃”的形态产生了一定的影响。盗窃数额仅仅只是作为衡量盗窃行为危害性的其中一个因素,并非判定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如何认定“入户盗窃”是否既遂,可以从入户盗窃的基本行为公式进行分析。
入户盗窃的基本行为公式是:入户+盗窃(无数额要求)=盗窃罪(18) 入户不是行为人的最终目的,而是一种手段行为出现,同时,户最终目的是为了要实施盗窃,因此,入户行为人是否实施盗窃行为,是入户盗窃是否既遂的标准。入户盗窃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而且入户盗窃行为作为一种行为犯,不论是否盗得财物,不论盗窃数额的大小,不影响犯罪既遂的成立。
(三)“携带凶器盗窃”的既遂标准
单纯的盗窃不具有对人身伤害的危险性,但是携带凶器盗窃中的携带凶器具有对人身伤害的危险,那么,达到这一危险,构成犯罪便不需具备数额要求。笔者认为,构成“携带凶器”型盗窃的既遂,必须符合三个条件:一、行为人为实施盗窃行为而携带凶器;二、行为人在携带凶器的情形下,窃取他人财物;三、在窃取财物的过程中,并没有对他人造成人身上的损害。
(四)“扒窃”的既遂标准
刑法修正案(八)将扒窃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为盗窃罪的罪状之一,是行为犯,只要实施了扒窃行为,就构成犯罪,不论窃得财物多少。(19)扒窃胆敢在众目睽睽之下进行,主观恶性远远大于一般的盗窃行为。扒窃行为作为盗窃罪中的一种单独成罪的行为类型,立法者重在惩罚扒窃行为而非扒窃数额。因此,只要行为人实施扒窃行为,即使行为人以扒窃方式窃取的财物数额低于盗窃罪成立的最低数额标准,就符合了盗窃罪的既遂条件。
四、非数额型盗窃罪的量刑处罚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出台于《刑法修正案(八) 》之前,其中并没有关于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相关量刑方法。这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大力推进的量刑规范化的要求。因此有必要对此加以研讨和明确,从而指导我们的审判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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