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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占有与占有改定下的所有权变动/庄加园(12)

  在本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默示的占有媒介关系也有事实支持。出让人港润公司共欠受让人源宏祥公司纺织货款1195139.17元,为此才转让七台设备所有权,用以代物清偿。这一转让所有权的约定符合正常的交易目的,也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更为重要的是,占有改定的标的物需要被特定化,否则将无法确定物权变动的标的物。从案件事实来看,协议中所转让的七台设备应该已经被特定化,由此也满足了物权客体特定的要求。

  在当事人明示所有权变动的时刻,占有改定基于默示的占有媒介关系而发生,也符合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和保护受让人的利益。尤其在受让人需要即刻取得所有权,进行继续转让或融资担保时,如果僵硬地固守当事人必须另外订立一个明示约定占有媒介关系的合同,既不符合当事人要求即刻转移所有权的意思,也不符合当事人的利益需要。当然,如果从出让人的行为,可以推断出相反的占有意思,比如侵占转让物,那么出让人变更占有意思的推断将被推翻。

  本案中,受让人源宏祥公司应就占有改定的构成要件承担证明责任,主张并证明默示占有媒介关系的成立。它已经证明双方达成协议生效,被特定化的七台设备所有权移转的事实。那么,依照协议所确定的时间,港润公司作为出让人的占有意思应当由自主占有变为他主占有。相应地,港润公司此时可以证明其占有意思未发生变更。若就该事实未能完成证明,那么对于港润公司占有意思发生变化的推断就应当成立。

  由此,源宏祥公司得以根据港润公司被推定的占有意思变更,基于默示的占有媒介关系(保管)而获得间接占有,从而根据占有改定获得这七台设备的所有权。当出让人港润公司破产时,源宏祥公司作为所有人,可以主张《破产法》第38条的取回权,重新获得这些设备的直接占有。从这一案件可以得知,《物权法》第27条的约定不局限于明示约定,在当事人明示所有权移转的时刻,应该能推断成立默示的占有媒介关系,从而发生占有改定。

  (二)法定占有媒介关系

  例5:当父母赠与财产给未成年子女时,[47]他们往往并不放心将贵重的财物交由未成年子女管理,而是等到子女们将来成人后再为交付。因此父母依然作为直接占有人,为未成年子女占有赠与物;而子女则已取得赠与物的所有权,只是由父母代为管理赠与物。这种情况下,子女是否能根据占有改定取得赠与物的所有权?

  《物权法》第27条仅规定了基于当事人约定而发生的占有媒介关系。学界也对此表示支持:出让人与受让人可以订立“契约”[48]或“合同”而发生占有改定。[49]不过,占有改定是否能够根据法定占有媒介关系而发生,并无明文规定。但我国学说早已认可法定占有媒介关系的存在,[50]其具体范围大致包括:父母就未成年子女的财产管理关系(参见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财产管理关系(《民法通则》第18条第1款)、夫妻共同财产的管理关系(《婚姻法》第17条第2款)、无因管理(《民法通则》第93条)、以及破产管理人与破产人(《企业破产法》第25条)、遗嘱执行人与继承人的法律关系等。[51]接下来的问题就是,缺少法律明文规定时,占有改定可否基于法定占有媒介关系而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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