间接占有与占有改定下的所有权变动/庄加园(13)
首先应当分析的是当事人的占有意思和间接占有的取得。基于占有媒介关系,受让人可以认为,出让人将郑重地处分转让物,并履行占有媒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由此受让人获得了由占有媒介人所承认的间接占有的地位。[52]受让人究竟基于法定占有媒介关系、还是基于约定占有媒介关系,对于承认出让人的间接占有并不重要。如果法定占有媒介关系的当事人要求即刻移转占有物的所有权,如上例中父母赠与财产给未成年子女,并替他们保管该赠与物,反映了家庭关系或社会生活的正常需要,那么自当允许占有改定基于法定占有媒介关系而发生。[53]另外,从德国民法上来考察,虽然《德国民法典》第930条的占有改定也仅规定了根据“约定”而发生的占有媒介关系。但德国通说认为该条中所使用的“约定”词语,仅具有例举的意义,基于法定占有媒介关系而发生的占有改定也得到承认。[54]
《物权法》第27条虽明示了约定的占有媒介关系,却不存在反面解释的空间,从而排除了法定占有媒介关系适用的可能性。当学说已经普遍认识到占有媒介关系既可根据约定而生,也可基于法定发生时,《物权法》第27条仍未予重视法定占有媒介关系,未免令人感到可惜。对于本该适用占有改定的情况而未予规范,造成了法律“违反立法计划的不圆满性”,由此构成公开的法律漏洞。[55]约定占有媒介关系与法定占有媒介关系都能使受让人取得转让物的间接占有。因此,可以考虑类推适用《物权法》第27条,基于约定占有媒介关系所发生的占有改定,适用于法律未规定的法定占有媒介关系,[56]以便于后者的当事人也能借助于占有改定来移转所有权。
倘若认可法定占有媒介关系也能发生占有改定,那么接下来的问题就是:在此情形下,何时发生动产所有权的移转?有学说主张,间接占有的成立要求间接占有人应当知道,占有媒介人具有为其成立占有的意思。也就是说,间接占有人必须认识并希望,占有媒介人不是自主占有,而是为他占有。[57]一般而言,当占有媒介关系基于约定而发生时,间接占有人自然知道占有媒介人将为他占有的意思。但某些基于法定占有媒介关系而发生的间接占有,如无因管理、监护等,[58]间接占有人(本人)起初可能并不知道,谁在为他占有,所以也不知究竟谁是占有媒介人。因此,这一前提并不能完全适用于法定占有媒介关系。
笔者认为,物权出让人(占有媒介人)自主占有意思改变为他主占有意思的时刻,是占有改定发生的依据。那么,自然应由这一时刻来决定法定占有媒介关系的生效时间。若在物权转让之前,双方当事人间就存有法定占有媒介关系,那就可以推断,出让人随着原因行为(买卖、赠与)的生效而形成占有媒介的意思,为受让人行使事实管领力。如在上例中,当父母赠与财产给未成年子女时,赠与物所有权的移转,需要转移所有权的合意,并交付赠与物。如果父母保持赠与物的直接占有,所有权移转就缺少交付这一要件。此时,赠与物所有权移转可通过占有改定实现。倘若父母已成为直接的他主占有人,就无须再与子女约定保管合同之类的占有媒介关系,而是直接基于对子女的监护关系,作为他们的占有媒介人来管理赠与物。[59]如果法定占有媒介关系发生在物权变动的原因行为之后,那么出让人为受让人占有的意思通常形成在占有媒介关系发生时,物权变动应伴随法定占有媒介关系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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