间接占有与占有改定下的所有权变动/庄加园(19)
[41]“青岛源宏祥纺织有限责任公司诉港润(聊城)印染有限公司取回权确认纠纷案”(二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11年5月5日,北大法宝印证码CLI.C.833382。案件事实涉及三方,因第三方与动产物权变动无关,故在事实陈述中省略该方,并对无关事实予以简化。
[42]同上注。
[43]同上注。
[44]此类观点参见王利明,见前注[12],页382;史尚宽,见前注[31],页38。
[45]王利明,见前注[12],页382。
[46]德国学说变化参见 Ernst,a. a. O.,S.132 ff..
[47]未成年人因法律行为能力欠缺而不能为有效意思表示,需要父母作为代理法律行为。若父母将财产赠予未成年子女,那么父母既作为赠与人,又作为受赠人的代理人出现(自己代理〔《德国民法典》第181条〕)。
[48]梁慧星主编,陈华彬执笔:《中国物权法研究》(上),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页212。
[49]王利明,见前注[12],页187。
[50]崔建远,见前注[10],页137;王利明,见前注[9],页726;孙宪忠:《中国物权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页259;申卫星,见前注[28],页195—196;马新彦等,见前注[28],页282。
[51]史尚宽,见前注[31],页536—537;王泽鉴,见前注[10],页185。德语文献参见MünchKommBGB/ Oechsler (Fn.23),§930 Rn.21; Soergel/Henssler,13. Aufl.,2002,§930 Rn.14。
[52] Staudinger/Wiegand (Fn.16),§930 Rn.26; Baur/Stürner, a. a. O., S.647; Soergel/Hens- sler (Fn.52),§930 Rn.13; MünchKommBGB/Oechsler (Fn.23),§930 Rn.19.
[53]有人会由此担忧,夫妻或者家庭成员通过占有改定的方法转让共同财产,以不法逃避一方债权人的强制执行。德国法对此早有相关制度加以防范。根据其强制执行程序,执行员通常只就事实占有的财产而调查,只要是夫妻一方占有的财产,都被推定为夫妻双方占有的财产(《德国民法典》第1362条第1款),法院执行员可以直接径而执行,而不问究竟被执行财产属于哪一方。如果被执行的财产不属于被执行的夫妻一方,那么另一方应提起第三人异议之诉(《德国民事诉讼法》第771条),这样才具有阻碍转让被执行物的权利。如果异议方能够证明所有权人的地位,债权人还可依据《撤销法》(Anfechtungsgesetz)第9条,以撤销的方式提出抗辩,消灭对方的第三人异议之诉的效力。对于故意损害债权人的行为,《撤销法》规定的撤销期限最长为十年(《撤销法》第3条),无偿的行为也有四年之久(《撤销法》第4条)。所以债权人的利益应该得到了足够的保障。我国《合同法》第74条规定的撤销权、《企业破产法》第31、32条规定的撤销权分别类似于于德国《撤销法》第9条的撤销权、德国《破产法》第129条以下的撤销权。只是我国关于撤销权的法律在行使期限、适用范围、证明责任等方面尚缺少具体的法律规范,对于债权人的保护仍显欠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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