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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占有与占有改定下的所有权变动/庄加园(6)

  如果约定的占有媒介关系已确定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的时间,那么所有权移转就从这一时刻发生。比如,双方在买卖合同之外,又在同一标的物的租赁合同中明示:甲即刻起为乙占有这七台机器设备。乙对家具的间接占有即刻起成立。即便占有媒介关系中无此约定,只要该占有媒介关系未附时间或期限,也可推断出让人将基于占有媒介关系的生效,使受让人取得转让物的间接占有。[22]因为出让人通过移转所有权的意思,表现了放弃自主占有的意思。同时,根据占有媒介关系中出让人所负有的义务,通常可推断他将履行租赁合同所约定的义务,并以占有媒介人的意思为受让人占有转让物。[23]只要移转所有权的合意发生于占有媒介关系的约定前,也可推断动产所有权自该占有媒介关系生效时发生移转。

  以上两种情况下,占有媒介关系生效的时间点与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的时间点完全相同,自不发生问题。若是两者的发生时间可能并不一致,可能发生疑惑。此时物权究竟如何变动,需要详细分析。

  (一)无效和被撤销的占有媒介关系

  例1:飞镖公司甲向乙出卖一台“智能飞镖机”,并与其订立买卖合同。随后甲又与乙订立了租赁合同,乙同意将该飞镖机返租给甲经营,并收取租金。不过飞镖公司甲由于涉嫌“以高额回报为诱惑,不断地扩大‘购机返租’的营销模式,严重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被认为构成变相的传销。它与乙订立的租赁合同也由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被认定为自始无效。[24]

  占有改定在现实经济活动中可表现为动产“售后返租”这种交易方式。据此,出卖人随着货物出售而收回价款,但继续占有和使用货物,支付租金给买受人。买受人通过买受货物而取得货物的所有权,但将占有和使用货物的权利保留给出卖人,并从出卖人一方收取租金,将货物的占有和使用权直接转化为收益权。[25]

  当移转所有权的合意发生在约定占有媒介关系之前,此时移转所有权的原因行为——买卖合同——已经成立,而占有媒介关系却成为无效,如上例中的租赁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法》第52条)。[26]这一情况下,物权转让当事人倘若不知占有媒介关系无效的事由,依然愿意履行占有媒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27]也就是说,继续保留(直接)占有的出让人也愿为受让人行使该物的事实支配力。当然,若能根据交易习惯或其他情况得知,出让人甲明知占有媒介关系无效的事由,仍然与受让人乙订立占有媒介关系,便可推断甲自始就缺少为受让人乙的占有转让物的意思。即使出让人嗣后通过其他行为改变其占有意思,如侵占或藏匿该物,也不影响占有改定时所发生的所有权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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