间接占有与占有改定下的所有权变动/庄加园(8)
在预先的占有改定中,由于出让人甲在占有媒介关系生效时,尚未获得转让物的占有及其所有权,受让人乙自然不能取得所有权。[34]不过,因为租赁合同的生效取决于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内容,即便出让人尚未获得标的物,作为占有媒介关系的租赁合同也已生效。由此,乙作为将来的受让人,负有义务将该家具交由甲使用,甲也负有义务支付租金,并在租期届满之后将该家具交付于乙。倘若出租人已声明不愿履行租赁合同,承租人也可向出租人追究违约责任。
对于预先的占有改定,我国学说虽少有提及,[35]但不能简单地否定它对转让将来物所有权的适用空间,比如仓储货品的让与担保以及转让将来物。[36]在适用预先的占有改定来转让将来物的所有权时,由于出让人尚未占有转让物,预先达成的占有媒介关系却已生效,所以占有媒介关系的生效先于受让人的所有权取得而发生。此时,如果依照《物权法》第27条而主张占有媒介关系生效,转让物所有权即生移转,就会面对无法解释的荒谬。
(三)出让人已失去占有
例3:甲与乙订立买卖合同,欲出卖某名贵家具给乙。但甲早已将该家具出质于丙,并完成交付。因此甲只能与乙订立借用合同,由甲继续为乙占有该家具。但在甲乙订立借用合同前,质权人丙已经将家具转卖于丁,并完成交付。
一般情况下,借助于占有改定移转所有权的出让人直接占有转让物。如果存在多阶层的间接占有关系,出让人也可继续间接占有该物,从而满足占有改定的构成要件。此时,出让人的占有媒介人是转让物的直接占有人,出让人则获得第一层级的间接占有,而受让人通过出让人取得了第二层级的间接占有。本例中的质权人丙作为出让人的占有媒介人,成为该家具的直接占有人,出让人甲则获得第一层级的间接占有,而受让人乙通过甲而取得第二层级的间接占有。[37]由此得以发生占有改定,受让人乙也就取得由出让人甲间接占有的动产所有权。
在占有媒介关系订立前,当作为直接占有人的占有媒介人失去占有时,出让人也同时失去间接占有。即使占有媒介关系生效,出让人也无法通过占有改定的方式,使受让人取得转让物的间接占有。此时,倘若按照文义“物权转让自约定生效时发生”来进行解释,那么既无直接占有、也无间接占有的出让人将能转让其已失去占有的动产。这一结果显然荒唐可笑。此外,倘若该占有媒介人已将转让物出卖并交付于第三人,则该第三人可以根据善意取得的规则(《物权法》第106条)获得所有权。此时所有权转让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将因第三人善意取得转让物的所有权,而失去实际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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