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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引发的保险合同纠纷实务问题研究/李康(6)

4.加强宣传,增强公民的地震保险意识。一方面,要提高公民的投保意识,要采取展览、电视广播宣传、向社会发送我国地震灾情分布带地图、案例教育等形式,让人们了解地震风险,树立地震风险防范意识。另一方面,保险公司还要进一步增强社会责任感,要在地震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积极进行理赔,树立良好的信誉。

(二)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地震不应当认定为不可抗力

就现行我国法律体系而言,则涉及到合同法领域中地震的法律属性与其给合同履行带来的影响力问题。具体而言,关于地震的定性,有学者提出,其应当属于合同法意义上的不可抗力,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的客观情况。依照我国《民法通则》与《合同法》的规定,[9]能够成为不可抗力的客观事件,一般包括3种情况:1.自然灾害,如台风、飓风等;2.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等;3.社会异常行为,如社会动乱等。在不可抗力的定义中,不能预见是不可抗力成为免除责任事由的主观基础,是指该事件必须是缔约人在缔约之前不能预见的风险,而保险公司作为专业机构,须以专业标准来认定其在主观上能否预见,以此作为其能否主张其免除责任或者解除合同的首要依据。而不能克服与不能避免,均是指不能通过主观努力来消解该事件对法律关系要素所造成的影响或者克服客观情况对法律关系要素所造成的损害,换言之,即特定法律关系主体已进行了合理程度的努力,仍然不能阻止或者减轻不利影响。学者王利明解释,“避免”是使得事件不发生,而“克服”是指消除损害后果。[10]按照传统合同法理论,不可抗力对于合同履行的影响一般包括:解除合同、免除责任、延迟履行。保险制度具有特殊的属性,其存在的价值预设即对于因风险而造成的损失予以适当弥补,若直接认定为地震系不可抗力而影响保险合同的履行,其保险制度的价值基础将荡然无存。

(三)财产保险合同已经成立生效,除有法定情形外,地震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应当认定对投保人产生效力,财产保险合同有效

按照我国《保险法》[11]的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即成立。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也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除《保险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但涉及地震的财产保险合同,不宜解除,因为,涉及人数多,范围广,再加之我们的地震保险制度还不够完善。对于在财产保险合同中,有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没有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的,未作出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条款,不产生效力。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财产保险合同,有免除保险人依法应当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条款,应当认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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