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引发的保险合同纠纷实务问题研究/李康(8)
(十一)不同的险种,对地震的约定不同,保险公司应当最大限度地进行赔偿
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既有财产保险合同对因地震免除责任的约定,也有人身保险合同对因地震给予赔偿的约定,为了有利于灾民的救助,有利于维护地震灾区的社会稳定,保险公司应当最大限度地进行赔偿。
(十二)因地震灾害,保险公司从救助灾民的角度,提出退还保险费,投保人按照规定期限,要求退还保险费的,保险公司应当退还
保险公司为了适应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的需要,主动提出投保人在规定期限内,到保险公司退还保险费,保险公司的行为是一种民事要约行为,投保人按照保险公司规定的期限到保险公司退还保险费,保险公司不予退还,是一种违约行为,保险公司应当退还保险费。
综上,笔者以自己在人民法院从事地震法律应对的亲身经历和工作体会,对地震引发的保险合同纠纷实务问题进行了分析研究,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实际,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和解决问题的办法。笔者认为,涉及地震灾害案件,常常是社会矛盾尖锐,法律关系复杂,稍有处理不慎,极易引发连锁反应,成为不稳定因素。对涉及地震灾害纠纷的处理,人民法院必须既讲法律智慧又讲政治智慧,既抓办案质量,又重办案效果。建议立法机关进一步加强对涉及地震灾害保险制度的立法调研,尽快制定一部适合中国国情的《地震保险法》,以弥补法律的缺失。同时,还建议最高人民法院针对涉及地震灾害保险合同纠纷中存在的问题,适时出台司法解释,以适应审判工作的需要。
注释:
[1]奚晓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理解与适用(2011年修订版)》,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版,第468页。
[2]http://baike.baidu.com/view/1477876.htm,2012年11月19日访问。
[3]杜林:“日本地震保险模式分析及借鉴”,载《学术论丛》2009年第14期。
[4]吕燕滨:“抗震救灾之法的日本经验”,载http://news.sina.com.cn/c/sd/2009-05-05/101717747893_6.shtml,2012 年11月26日访问。
[5][日]滕五晓、加滕孝明:“日本地震保险体制的形成及其问题”,载《自然灾害学报》2003年第11期。
[6]同注[1],第471页。
[7]同注[1],第468页。
[8]本案例以及以下所涉及地震引发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例,均来自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涉及“5·12”特大地震灾害案件报送及处理情况通报》第2期-第3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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