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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人民在依法治国中的主体地位/熊利民(4)

一方面,各级各类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树立“被监督意识”,自觉、主动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受得住批评,经得起考验,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在阳光下运行。另一方面,人民群众也要树立“监督意识”,提高监督能力,积极主动监督权力的运行。随着近年来信息科学技术的发展,人民群众监督途径不断拓宽,尤其是互联网的普及,许多在现实中不敢发表的批评言论频频出现在网络空间,这是人民群众“监督意识”增强的体现。被监督者应该正确认识并认真对待这一现象,国家和社会也应该给予正确的引导,使其在权力监督中发挥更好的作用。   

三、结语   

马克思主义认为,决定历史发展的最终力量是每个历史时期的普通民众,他们既创造了那个时期的物质财富,也创造了那个时期的精神财富,而且还是社会变革的决定力量。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发挥人民主体作用,就是坚持认同人民是历史创造者的马克思主义群众观,是历史唯物主义的重要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是以尊重人民群众的历史主体地位为根本基础的。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发挥人民主体作用,是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和生命力的根本所在。胡锦涛同志在全党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总结大会的讲话中指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根本在于发挥人民主体作用。”“实践证明,推动科学发展,一定要尊重人民主体地位,紧紧依靠人民群众,切实体现人民意愿,把全社会的发展积极性引导到推动科学发展上来。”总之,尊重和保障人民在依法治国中的主体地位,是历史发展和民主法治国家建设的的根本动力,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作者简介]熊利民(1989—),男,江苏泰州人,中国人民大学宪法与行政法学专业在职法学硕士研究生,江苏济恒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法律咨询师,主要从事法理学、宪法行政法学研究。Email: xiongliminhr@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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