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案由、举证责任变更,在医疗纠纷案件的诉讼中有何变化/余成善(3)
由此看来,最高人民法院原意是按照医疗事故原因来划分适用不同的法律。最高人民法院不会做出一个导致实体 、程序均陷入混乱的司法解释。根据<通知>,医疗事故的司法鉴定交由中华医学会鉴定,首先是参照条例的程序进行鉴定,然后才知道是否继续条例的适用(包括实体和程序)。 这种把两个法律交叉组合混乱使用,完全不符合法理。同一医疗纠纷案由因情节严重程度不同而适用不同的法律,最终的结果医疗事故者低额赔偿,非医疗事故者,高额赔偿,这显然不公平,且违反法律的基本原则。
进一步释明,《通知》的原意是什么?根据民事案件案由划分,是按照侵权行为的客体处分案件,进而适用不同的法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即造成人身损害后果为由起诉的,案由是医疗事故赔偿纠纷,审理中参照《条例》,中华医学会鉴定是医疗的专门性鉴定机构,具有相当的权威,其鉴定结论是判决的依据,构成医疗事故的,按照条例赔偿,不构成医疗事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侵犯其他民事权利如隐私权(违反保密义务)、知情同意权、医疗产品选择权等其他医疗纠纷即非人身损害之案由,适用《民法通则》。
在<民法通则〉民事责任中有关侵权的条款是第106条第2款:“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责任。”由此看来,医疗事故以外原因,按照《通知》中侵权行为客体划分为非人身损害之案由,适用《民法通则》属适用法律不当。在司法实践中,专门法忧于一般法,部门法、特别法忧于普通法,是一项基本适用法律的原则。
通知中“因医疗事故以外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的案由以什么法律关糸的性质划分呢?案由的划分是2000年,当时医疗纠纷案由主要是医疗事故纠纷案由,通知发出时间是2003年1月,由于侵权责任法的修订及之后的实施,案由的修改随之变化在2008年、 2011年并分别修订为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由。侵权责任法的实施,司法界认为,废止了医疗纠纷案件中的二元化现象,其中提到的是案由二元化,即医疗事故纠纷案由、医疗过错责任纠纷案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三次划分,没有“医疗过错责任纠纷”案由。在理论上以医疗过错责任纠纷案由的设立,这样可适用《民法通则》,这是部分民法专家在民法的研究上考虑的问题。由是,笔者认为:当时《通知》中所表述的“因医疗事故以外原因引起其他医疗赔偿纠纷”,其法律关系性质只能定医疗事故纠纷案由,别无其他选择。《通知》的问题出在何处,医疗事故以外原因当事人能认定吗?如果要经医疗事故的司法鉴定以后才能予以确认的话,那么医疗事故以外原因再进行第二次的司法鉴定,显然违反人民法院审判实践中一个案件解决一个法律关系的做法。注3 在其中医疗事故的司法鉴定交由中华医学会鉴定,其鉴定人既不签字,又不出庭,也不谈司法行政机关的登记、公告,能根椐《民事诉讼法》予以实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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