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案由、举证责任变更,在医疗纠纷案件的诉讼中有何变化/余成善(6)
三 病历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是原始证据,在医疗纠纷案件中,在鉴定的问题上,也是个核心问题。按卫生部病历书写规则:“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医疗纠分是可以防范的。问题是出了事之后会出现做假,而做假在医疗纠纷的鉴定上又何其难。鉴定的材料不真实,医学会专家不能鉴定。医学会可以告知:我们不做病历虚假鉴定,可以拒绝鉴定。病历不是一个人可以完成的,而是相关的医务人员集体创作,要追究责任应当是医疗机构,至于医疗机构要追究责任人那是医疗机构的问题。在法律上,医学会拒绝做鉴定,应当是认定病历虚假上的一个证据。
四 “医疗损害”的基本概念,在《侵权责任法》中没有界定。医学专家认为,法律应当如何保护无过错的医疗损害行为,这样可以搞好医学科学中的研究工作,为人类做出应有的贡献。
五 <侵权责任法〉没有提及医务人员正当的干预权、干涉权。在正常的医疗活动中,也是会遇到的,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六 在医疗纠纷中,医务人员在技术上的过失,这与一般的民事纠纷中的过错相提并论,是不能体现在履行医 疗职务行为的特殊性。
《侵权责任法》把特殊的医疗纠纷中的赔偿,统一为一般的民事纠纷赔偿,对于卫生事业是我国的社会福利事业考虑是不够的,在医疗纠纷案件中为什么要限额赔偿,用“羊毛出在羊身上”注8 予以概括,是最却当不过了。
医患关系究竟是什么法律关系的性质,建议立法机关予以重新确认。
注1 《医疗损害责任的立法原则和基本类型》杨立新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教授
注2 选自弗雷切尔 《与名家一起体验死》北京 光明日报出版社 2001
注3 最高人民法院 第三次《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研究室负责人答记者问
注4 2010年8月19日 南方周末记者 柴会群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当休矣”报道
注5 2010年5月27日 鉴定理论研究和标准统一问题 中国政法大学新闻网 常林教授
注6 《医疗风险与防范》 广州军区总医院 王卓才 教授
注7 人道主义良心 选自弗洛姆《为自己的人》北京 生活 读书 新加三联书店 1988
注8 《论医疗过失损害责任的适当限制规则》杨立新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教授
作者:浙江宣盛律师事务所 余成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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