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行政行为概念的考证分析和科学重构/杨海坤(18)

经过这样一番梳理,我们将排序中被剔除的抽象行政行为、行政立法行为、内部行政行为、行政事实行为、行政主体的违法行为一一放回了行政行为的概念中,并有限地将带权力因素的双方行为也放回到行政行为,并加上了新出现的行政服务行为。至此,笔者在这里也尝试着给行政行为下一个定义: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履行行政职责、运用行政职权而对内或对外实施行政管理或提供行政服务的行为。供同行们讨论。




注释:
1.马生安:《行政行为研究——宪政下的行政行为基本理论》,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7年1月版,第1页。
2.杨海坤、章志远:《中国行政法基本理论研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10月版,第200页。
3.杨伟东:“行政诉讼架构分析——行政行为中心主义安排的反思”,《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2年第2期。
4.应松年主编:《行政行为法:中国行政法制建设的理论与实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12月版。
5.笔者在上世纪90年代初,也概括了行政行为概念的四种学说,即最广义说、广义说、狭义说和最狭义说。参见杨海坤著:《中国行政法基本理论》,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12月版,第252页。
6.章剑生:《现代行政法基本理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年10月版,第128页。作者在概括四种代表性解释后还提出了该作者所持的“最最狭义说”,即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对可确定的行政相对人或者物作出的,可形成个别性的法律上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单方行为。”(见此书129页)
7.我国行政法学著作与教材中多有这样的观点,例如1983年出版的王珉灿主编的《行政法概要》提出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总称。”(见该书第97页);随后应松年在1992年人民出版社出版的《行政行为法》中开宗明义提出:行政行为是“为实现行政管理目标执行公务的方式方法的总称。”(见该书第1页)
8.莫于川编:《行政法学原理与案例教程》,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9月版,第138页。
9.姜明安教授在他1985年山西人民出版社出版的《行政法学》中提出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对公民、法人或社会组织所实施的,并由行政主体单方面意思表示而形成的具有行政法律效力的行为。包括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抽象行政行为和对特定对象而采取的具体行政行为。”(见该书第295页)
10.杨建顺:“关于行政行为理论与问题的研究”,《行政法学研究》1995年第3期。


总共21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上一页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