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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概念的考证分析和科学重构/杨海坤(19)
11.罗豪才教授在他主编的1988年光明日报出版社出版的《行政法论》中使用的行政行为概念,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的人或特定的事所实施的,只对特定人或特定的事产生行政法律效力的行为。”(见该书第150页)
12.章志远博士在他的2003年中国人事出版社出版的《行政行为效力论》提出:“行政行为宜定义为具有行政权能的组织或者个人行使行政职权或履行行政职责,针对行政相对人所作的直接产生外部法律效果的行为”(见该书第9页)
13.见前第7页注 。
14.例如晚清年间出版的《清国行政法》中,日本学者织田万所主张的行政行为概念就是最广义说:“行政机关为达其行政目的,表示其所为之意思,则可泛称之为行政行为。”参见[日]织田万:《清国行政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1月版,第21-24页。
15.王珉灿主编:《行政法概论》,北京,法律出版社1983年6月版,第97页。
16.王名扬:《法国行政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1月版,第135页。
17.龚祥瑞:《比较宪法与行政法》,北京,1985年3月版,第460页。
18.罗豪才、湛中乐编:《行政法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1月版,第107页。
19.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10月版,第139-141页。
20.江必新:“司法解释对行政法学理论的发展”,《中国法学》2001年第4期。
21.罗豪才主编:《行政法论》,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年11月版,第150页。
22.江必新、李春燕:“统一行政行为概念的必要性及其途径选择”,《法律适用》2006年第1期。
23.章剑生:《现代行政法基本理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年10月版,第133页。
24.非常有意思的是,笔者所指导的博士生中正好持有这两种具有代表性的观点:2002届章志远博士的博士论文题为《行政行为效力论》,并以专著形式于2003年中国人事出版社出版,该书把行政行为定义为:“具有行政权能的组织或者个人行使行政职权或履行行政职责,针对行政相对人所作的直接产生外部行政效果的行为。”2003届马生安博士的博士论文以《法治理念下的行政行为》为题,并以《行政行为研究——宪政下的行政行为基本理论》为题于2007年山东人民出版社出版,该书把行政行为定义为:“行政主体基于行政职权作出的具有法律效果的行为,包括行政法律行为、准行政法律行为、行政事实行为。”笔者指导了这两篇论文,对两种观点均有所了解和支持,因此,在实际研究中往往在这两种观点中徘徊。例如,在与章志远博士合著的《中国行政法基本理论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一书中完全采纳了章志远博士的严格主义的行政行为概念;而笔者任应松年教授主编的《当代中国行政法》(中国方正出版社200 年版)“行政行为”编分主编时,一方面由于编辑工作的客观要求,另一方面也是根据行政法实践的需要,采用了宽泛主义的行政行为概念,认为“行政行为作为一个学理概念,指称所有行政主体所为以达到行政目的的行为。”认为“狭隘的严格意义的行政行为概念无法涵盖许多新型行政手段和方式,因此为了使行政行为理论能与时俱进,能以开放的姿态适应现实、迎接未来,行政行为势必采用比较宽泛的概念。”(该书上册第514页)。可见,由于问题的复杂性,笔者一直处于摇摆其中的态度,这也是笔者写作本文的缘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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