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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概念的考证分析和科学重构/杨海坤(4)

8、行政立法行为除外说:行政行为包括除行政立法行为以外的全部有行政法意义的行为,即包括具体行政行为和除行政立法行为外的抽象行政行为。这一说其实就等于公法行为说减去行政立法行为。例如,姜明安教授曾主张此说。9

9、具体行为说: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针对具体事项或事实,对外部采取的能产生直接法律效果使具体事实规则化的行为。 10该说认为行政行为抽象行为,持该说的多数学者还认为内部行政行为及行政合同也不属于行政行为。这一说其实就等于行政立法行为除外说减去抽象行政行为。

10、最最狭义说: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对可确定的行政相对人或者物做出的,可形成个别性的法律上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单方行为。曾经主张这一观点的典型代表比较多,例如罗豪才、11章志远、12章剑生等等。依章剑生本人的说法,叫“最最狭义说。13这一说其实就等于具体行为说减去具体行政行为中的双方行为。

以上是对目前我国行政法学界对行政行为概念界定的归纳,可以用这样一个图表来表示它们之间的内在关系(图表略)。

目前学界中关于行政行为概念界定的归纳排序其实就是一个从广义到狭义、概念外延逐层递减的类似一个“剥笋”的过程。从最广义说到最最狭义说,各学说渐次将非行政主体的行为、行政主体的违法行为、行政主体私法行为、行政事实行为、内部行政行为、行政立法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中的双方行为从行政行为的外延中剥离出去。笔者认为,这是我们用以理清纷繁芜杂的关于行政行为定义的学说的基本思路。抓住这样一条脉络,可以帮助我们基本上把握住目前众说纷纭的行政行为各种学说的内在关系。

二、行政行为概念的观念史考察与分析

在理解某个观念或某个论据时,我们往往得先理解背后的历史环境。所以,在这里我们可以引入一种历史的分析方式,通过考察行政行为的学说观念史演变来取得某些启发。

主体说是以上学说中出现得较早的学说。14事实上,该说流行于19世纪初期行政法学的产生阶段。它是以对国家机关的划分,即把国家机关分为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机关为前提的,因此又称为行政行为的形式界定说。在当时,西方国家对三权分立的实行比较严格,行政法学也正经历着与其他学科的分离过程,对行政行为各要素尚未做出精确的分析。随着行政法学的成熟,尤其是19世纪末以来分权体制的发展变化,该说在行政法学上已经没有多少支持者了。但个别大陆法系学者却仍然认为,把统一的行政机关分裂为两种不同性质的公法主体和私法主体,存在着诸多缺陷,行政机关的私法行为应作为行政私法行为纳入行政行为范畴,并由行政法来规范;行政机关的事实行为也应由行政法来规范。二战后随着行为科学的兴起,行为主体说在行政学上成了一种具有广泛支持者的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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