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为概念的考证分析和科学重构/杨海坤(5)
我们回过头来看看中国国内这一学说的发展脉络。在国内,主体说也是出现于行政法学研究刚刚起步的20世纪80年代,带有明显行政管理学或行政学的色彩,这在行政法被视为管理法的背景下也是可以理解的。曾有学者对1981年到2000年发表在《法学研究》上的行政法学论文做过分析,发现在20世纪80年代,特别是1985年以前的中国行政法学的关注多限于行政机关的内部,如果不是因后来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与国家二元理论的确立以及行政诉讼法的颁布和行政诉讼制度的确立,中国的行政法学还不会走出行政系统的藩篱,真有成为“官房学”的可能。恰好,行为主义政治学也是于20世纪80年代初传入我国的。当时我国的政治学研究与行政法学研究一样,基本处于停滞和待恢复状态,所以以“科学”、“价值中立”为标榜的行为主义政治学刚一传入我国便引起学者们争相关注,行为主义政治学几本有影响的代表作也都是这个时期被翻译和介绍到中国来的。鉴于行政法学与行政学、政治学的紧密联系,主体说的出现自然也是受到了这一思潮的影响。
最广义说的兴起确实与20世纪社科界杀出的那匹黑马行为主义有一定关联。顾名思义,行为是行为主义的中心研究对象。社会现象是由一系列的人所操纵和推动的,所以不了解个人的行为和动机就不可能了解社会现象和社会制度乃至整个社会。故而,行为主义行政学将行政行为视为一切与国家行政管理活动有关的行为,并把行政行为作为政治行为的一种加以独立研究,旨在促进行政效率,而非从合法性角度研究行政行为。在这种思潮影响下,1983年出版的我国第一部行政法教科书《行政法概要》就持最广义说观点:“行政行为是国家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总称……实际上是行政管理活动的代称。” 15这一观点在当时我国改革开放初期行政法学园地还是一片荒芜的情况下首次运用,被认为是朴素、通俗、直观和容易为人们接受的。尽管如此,《行政法概要》之所以采用这种观点,还和当时学界许多人还不能接受行政行为概念并存在激烈学术争论有关,这一定义实际上是妥协的产物。这可见诸于撰写《行政法概要》中“行政行为”一章的王名扬先生本人在后来的《法国行政法》一书中所表明的态度:“行政行为是指用以产生行政法上的效果的法律行为,以及私人由于法律或行政机关授权执行公务时所采取的某些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这是法国一般理解的行政行为的意义,也是本书所采取的观点。”16可见,他本人所认同的是公法行为说,而在《行政法概要》中采纳最广义说,带有明显的妥协性、过渡性。显然,在新时期我国行政法学的起步阶段,能将“行政行为”这一概念介绍进来就已经不错了,我们不可苛责太多。虽然《行政法概要》中对“行政行为”下的定义一直遭人诟病,但概念本身的地位却在不断提升。在这一点上,王名扬先生功不可没,他就像普罗米修斯一般为我们带来了火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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