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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司法赔偿责任的例外及争议/沈岿(11)
新旧国家赔偿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都未提及对违法监视居住造成损害的,国家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只是,由于监视居住与取保候审在性质、适用条件、程序、限制人身自由的程度等方面都极为接近,因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取保候审期间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1998]赔他字第3 号)的逻辑,监视居住也似乎是被排除在刑事赔偿范围之外的。

不过,实践中,司法机关违法实施监视居住、滥用监视居住权力的情形也是存在的。若对这些情形中的受害人,国家不予赔偿,一则对受害人不公,二则无法更有效地控制司法机关滥用监视居住权力。因此,同质疑取保候审的不可赔偿性一样,异议者以几乎相同的理由,批评国家赔偿法未将监视居住纳入刑事赔偿范围。[31]有些法院在审理涉及监视居住的国家赔偿请求案件中, 也会灵活地将违法监视居住解释为变相羁押等, 从而承认受害人可获得国家赔偿。[32]当然,即便认可国家赔偿法或司法解释未来应将违法监视居住或取保候审明确写入刑事赔偿范围的观点, 进一步, 国家是否应该对合法采取监视居住、取保候审措施后又解除强制措施情形下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给予赔偿,[33]这个问题仍值得研究。

(三)轻罪重判。轻罪重判并非法律术语,而是一个约定俗成的惯用语。它通常是指法院对当事人作出有罪判决并处以刑罚,该刑罚已经得到全部或部分执行后,经审判监督程序,法院认定原判有误,改判撤销部分刑罚或减轻部分刑罚的情形。在轻罪重判的情况下,服刑犯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都有可能遭受不当的损害。例如,就人身自由而言,原判有期徒刑10 年,后改判7 年,但改判生效时,刑罚已经执行了8 年;就财产权而言,原判罚金10 万元,后改判3 万元,但罚金10 万元已经执行。概括而言,轻罪重判致害的情形包括:本来不应被判处死刑但被判处死刑且已经执行、后又改判的;实际服刑期限超过后来改判的刑期的; 已经被执行的罚金或/和没收财产等超过后来改判应予执行的罚金或/和没收财产的数额的;等等。

轻罪重判与《国家赔偿法》中规定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不同,前者的改判仍然是有罪,只不过罪名或/和刑罚有所变化, 而后者的改判就是无罪,刑罚自然也就失去合法基础。因此,轻罪重判致害应否赔偿问题,新旧国家赔偿法都未予明确。学理上通行的观点,皆质疑当前把此种情形下的损害排除在国家赔偿范围之外的做法。[34]有必要指出的是,实务中,若数罪并罚的判决经改判撤销其中部分罪名,相应刑罚失去合法基础,从而导致在形式上看原判刑罚总体重于改判刑罚的结果, 法院会将部分罪名的撤销解释为改判无罪的情形。[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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