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司法赔偿责任的例外及争议/沈岿(12)
(四)刑事诉讼中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是指法院针对实施妨害诉讼秩序行为、阻碍诉讼正常进行的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 依法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 以使审判和执行顺利进行。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刑事诉讼中,都有可能会出现妨害诉讼正常进行的情形, 法律也都明确授权法院在三类诉讼中可以采取相应的排除妨害的强制措施。根据《刑事诉讼法》(2012)第194 条的规定,刑事诉讼中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包括警告、强行带出法庭、罚款和拘留。
新旧国家赔偿法都把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 纳入国家赔偿范围,但都未明确法院在刑事诉讼中违法采取此类措施,国家是否应予赔偿。由于国家赔偿法对刑事赔偿范围的肯定性列举是一个封闭式结构,故一般认为,刑事诉讼中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 目前还在国家赔偿范围之外。然而,这样的制度安排明显不合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中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大同小异,其中,罚款、拘留分别涉及财产权和人身权,若违法实施,必定会造成损害。因此,应该按照同等情况同等对待的原则, 承认刑事诉讼中违法采取此类强制措施的可赔偿性。[36]
注释:
[1]为简洁起见,本文以下用伪证一词,涵盖《国家赔偿法》(2010)第19 条第(一)项所规定的虚伪供述以及伪造其他有罪证据。此外,在刑法学上,伪证概念本就以故意为主观要件,本文运用故意伪证主要是出于对国家赔偿法中明文规定故意的强调。
[2]参见皮纯协、冯军主编:《国家赔偿法释论》(修订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6 年版,第166-167 页;房绍坤、丁乐超、苗生明:《国家赔偿法原理与实务》,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 年版,第214 页。
[3]参见沈岿:“受害人故意伪证的国家赔偿豁免”,载《法商研究》2007 年第5 期。
[4]参见王华英请求晋江市人民检察院错误逮捕国家赔偿案(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泉中法委赔字第8 号)。
[5]例如,在杨忠松请求昆明市嵩明县人民检察院等国家赔偿案(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2002)昆法委赔字第01 号)中,法院的审理意见明确指出:本案中赔偿请求人杨忠松虽然曾作过有罪供述,但在刑事侦查、起诉及审判过程中亦多次作过无罪辩解。特别是在1999 年3 月9日被刑事拘留前及拘留后至3 月18 日前均是作无罪辩解,因而不应视为其故意作虚伪供述。参见国家法官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编:《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3 年行政审判案例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 年版,第365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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