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司法赔偿责任的例外及争议/沈岿(14)
[12]同注〔9〕,第91 页。
[13]例如,前已述及,当事人故意伪证而被羁押,确认清楚后将其释放,最终也属于法律上无罪的情形,但国家可免责。
[14] 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理解一直以来有两种观点:一是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但不按犯罪处理;二是法律上确定具备该情形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但是,学界多数意见支持第二种观点。参见赵秉志、王新清:“简论刑事诉讼终止的立法与实践”,载《法学杂志》1987 年第6期;张永红:“我国刑法第13 条但书研究”,北京大学2003 年博士学位论文,第8-9 页。
[15]其实,在《国家赔偿法》(2010)正式实施之后,《人民法院执行国家赔偿法的几个解释》第1 条应该进行相应的修改,以体现刑事赔偿领域违法/过错原则和无过错原则并行、分别适用于不同情形的新制度。
[16]《刑事诉讼法若干解释》第176 条第(八)项规定,被告人死亡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对于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材料,能够确认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这是法院审判阶段的一种处理方式,其内含的精神和原则应该可以延伸至侦查、起诉阶段。
[17] 在国家赔偿法的起草过程中,立法部门曾经考虑国家对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对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过失行为引起的损害,国家不能免除赔偿责任。这等于说,在双方都有过错的情况下,国家须承担受害人自身过失所造成的那部分损害,这显然是不合理的。因此,正式颁布的国家赔偿法规定,对于受害人自己造成的损害,无论其主观心理状态(故意或过失)如何,国家均不承担赔偿责任。皮纯协、冯军主编:《国家赔偿法释论》(修订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6 年版,第98-99 页。
[18]赔偿权利人有过失时,既不可嫁责任于他人,其为故意时,更毋庸论;谓过失相抵者,遂包括赔偿权利人过失及故意两种情形,殆无可疑。曾世雄:《损害赔偿法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年版,第264 页。
[19] 参见《刑法》第38 条、第39 条。
[20] 参见《刑法》第72 条、第75 条、第76 条、第77 条。
[21] 参见《刑法》第54 条、第58 条第2 款。
[22] 参见张红:《司法赔偿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年版,第147 页;瓮怡洁:《刑事赔偿制度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 年版,第159 页;周友军、麻锦亮:《国家赔偿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年版,第259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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