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司法赔偿责任的例外及争议/沈岿(7)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立法意图与《国家赔偿法》第5 条第(三)项相同,旨在为未来立法明确刑事赔偿责任的例外情形预留空间。此处的法律当然也是狭义的,指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
二、司法解释厘定的例外
刑事司法赔偿责任的例外情形,不仅仅在《国家赔偿法》之中得以明确规定,司法解释也予以厘定。
(一)管制、缓刑、剥夺政治权利管制。管制是我国主刑中最轻的一种刑罚, 在一定期限内, 犯罪分子不受关押,但自由受到一定限制。管制的期限是3 个月以上2 年以下,数罪并罚时,管制刑最高不能超过3 年。管制执行期间,服刑犯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19]
缓刑是对刑罚附条件不执行的一种刑罚制度。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服刑犯人没有犯新罪,也未被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也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安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的, 期满之后就可不再执行原判刑罚。在考验期内, 服刑犯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按照考察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的,报经考察机关批准。[20]
剥夺政治权利是我国附加刑的一种,可独立适用,也可附加于主刑适用。剥夺的政治权利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在执行期间, 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21]
针对上述刑罚,《人民法院执行国家赔偿法的几个解释》第4 条规定:.根据赔偿法第26 条、第27 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判处管制、有期徒刑缓刑、剥夺政治权利等刑罚的人被依法改判无罪的, 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赔偿请求人在判决生效前被羁押的,依法有权取得赔偿。据此,管制、有期徒刑缓刑、剥夺政治权利等刑罚,都在刑事司法赔偿范围之外,即便服刑犯人依法再被改判无罪,国家也是免责的。最高人民法院之所以如此解释,从其措辞可以窥知。《国家赔偿法》(1994)第26 条、第27 条是侵犯人身自由和生命健康权的赔偿标准的规定,而管制、缓刑、剥夺政治权利等并没有以羁押的方式限制人身自由,也没有侵犯生命健康权,故这些刑罚或刑罚执行措施, 不在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之内。只不过,由于服刑犯人最终在法律上被宣告无罪,那么,其在判决之前受到的羁押就是错误的,国家还是应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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