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司法赔偿责任的例外及争议/沈岿(8)
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有其道理。管制、缓刑、剥夺政治权利等就其本身而言,不会直接损害服刑犯人的财产,也不会直接损害服刑犯人的生命健康权, 或者直接剥夺人身自由。不过,有学者认为,这些刑罚虽然比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等刑罚轻,但也会在一定程度上限制服刑犯人的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权利, 也会严重影响服刑犯人的声誉、社会地位等,甚至可能使其失去就业和升迁的机会,蒙受巨大的无形损失。因此,从类似情况类似处理的法治精神、督促司法机关正当行使权力、加强人权保障等角度出发,管制、缓刑、剥夺政治权利等刑罚给无罪者造成的损害,国家也应当给予赔偿。[22]
(二)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是指刑事司法机关依据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请, 在符合法定取保候审条件的情况下, 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以保证其不逃避或者不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在传讯的时候应当及时到案。[23]因此,取保候审并非剥夺人身自由的羁押,但对被取保候审人的人身自由也有一定的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取保候审期间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1998]赔他字第3 号)指出,取保候审期间人身自由虽受到部分限制,但实际上没有被羁押,根据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宣告无罪后,取保候审期间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取保候审期间,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相关规定的,有保证人而保证人未及时报告的,可对保证人处以罚款,已交纳保证金的,可以没收保证金;若没有违反相关规定,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就蒧____应当退还保证金。实践中,刑事司法机关有可能出现借故不予退还保证金、违法没收保证金、违法对保证人处以罚款等滥用职权情形。对于这些违法侵犯财产权的措施,《国家赔偿法》虽未明白写入刑事赔偿的范围,但可以解释和适用第18 条第(一)项的规定(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或第26 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返还财产)。
当然,对于取保候审本身国家不负赔偿责任的规定,异议者仍然强调其虽非羁押但对公民权利(人身自由、名誉权、生产经营权利等)也会造成一定损害。由于被取保候审人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这对那些生活、学习或工作涉及不同地区者产生重大的不利影响,故而,违法的取保候审措施,也应该考虑纳入刑事赔偿范围。[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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