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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司法赔偿责任的例外及争议/沈岿(9)

(三)假释、保外就医。假释是对服刑犯人附条件地提前释放, 并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继续执行未执行的部分刑罚的可能性。假释的附条件就是设立一定的考验期限,从而对假释犯人继续监督改造。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是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 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为10 年。被假释的服刑犯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按照监督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的,报经监督机关批准。[25]《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关于在假释期间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批复》([1997] 赔他字第14号)指出:“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被告人依法予以释放,属于附条件的提前释放,虽然人身自由受到一定限制,但实际未被羁押。因此,对孙赤兵在假释期间,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保外就医是监外执行的一种,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因患有严重疾病,经有关机关批准,可以取保在监外医治。保外就医是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 对确实有严重疾病需要在监外进行诊治的犯人,在刑期未满之前予以暂时释放,允许其就医治疗。保外就医的犯人, 由所在地公安机关进行日常性监督考察,若重新违法犯罪的,或者发现以非法手段骗取保外就医的,或者经治疗疾病痊愈或者病情基本好转的,就可以收监执行。[26]《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关于保外就医期间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批复》([1997]赔他字第10 号)指出:“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中保外就医期间,虽然人身自由受到一定限制,但实际上未被羁押。因此,对赔偿请求人朱海在保外就医期间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其他有争议的例外

从《国家赔偿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既有的立场和逻辑出发,下列情形虽在当前仍然处于刑事赔偿范围之外,却也引起较多的争议。

(一)传唤、拘传。在我国,司法过程中的传唤[27]是指司法机关通知诉讼当事人、犯罪嫌疑人或其他法定相关人员(如法定代理人、证人)于指定时间、地点到案接受讯问或审判的一种措施。拘传就是指司法机关采取的强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他法定相关人员到案接受讯问或审判的一种强制措施。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24 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 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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