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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常安
            “失败的遗产”之宪政悖论解读
                ——国家建构视野下的清末民初地方自治

  摘要: 从国家建构的视角出发,可对清末民初地方自治这一“失败的遗产”中官治色彩浓厚、联省自治的宪政诉求等现象有一个相对妥帖的理解。清末民初地方主义与国家建构之间冲突与调适,构成了清末民初地方自治风潮无法克服的内在悖论,也说明一个现代国家体制的建立,才是地方治理优化、地方公民权利保护的坚实基础。清末民初地方自治,更准确的说是一种“军绅”的自治,而非人民的自治,一方面对现实社会尤其是广大农村触动有限,另一方面军绅阶层由于自身的缺陷也很难承担起地方自治的兴办之务乃至“建国”洪业。
关键词: 地方自治;地方主义;国家建构 ;军绅体制



一 、问题的提出: “失败的遗产”之宪政悖论
地方自治,简而言之,即是依据分权原理设计的相对于中央集权的、由地方上的民众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治理的一种地方治理模式,在时下惯常的学术理解中也被认为是宪政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发轫于清末民初的地方自治风潮,由于其时地方自治被认为是清末立宪的首要任务,加上民初沸沸扬扬的联省自治政治实践,更是得到了包括法学界、史学界、政治学界等多个领域学者的关注,相关研究成果也颇为丰硕。

就法学界而言,汪太贤的《从治民到民治:清末地方自治思潮的萌生与变迁》一书从宪政思想史的角度勾勒了从鸦片战争前夕传教士介绍地方自治相关学理、早期士大夫对于国外地方自治的介绍、清末朝野关于地方自治的认识与讨论这样一个清末地方自治风潮的萌生、变迁历程,并将这一变迁历程概括为“从治民到民治”的转变[1];朱国斌的《近代中国地方自治重述与检讨》从宪政制度史沿革的角度,系统梳理了从清末到民国地方自治相关的宪政实践[2];二者堪为法学界对于该问题在研究视角上颇具代表性的作品。而在史学界,这方面的研究则更为丰硕和深入,如马小泉从国家与社会的视角分析了清末地方自治与宪政改革的关系,章开沅在评述张謇在清末政治风潮中的作用时也专章考察了张謇在清末南通地方自治中的作用,朱英则分析了近代商人在清末地方自治风潮中的角色[3];我国台湾“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组织的关于中国现代化区域研究的相关著述,同样对清末民初的地方自治进行了非常详实的个案考察。[4]

但诚如张鸣在评论何文辉专门论述民国时期联省自治风潮中湖南省宪的专著《历史拐点的记忆——一九二○年代的湖南自治运动》中所指出的那样,“尽管联省自治的设想不无见地,而且热衷于此道的军阀,诸如陈炯明和赵恒惕诸公也不乏保境安民和制度变革的良好愿望,但是,他们的实践,却一直被人诟病”;而且,“很不巧的是,由于这个实践,在历史顺序上紧接后来的国民革命,广东革命根据地的统一,首先是要扫平当年的叛军据点惠州,而自治的湖南,又是北伐的第一块绊脚石,因此,在革命话语中,两位都不折不扣地成了反面教材,堕入万劫不复的历史深渊”,也正因为如此,张鸣的这篇书评才命名为“失败的自治与必须正视的难题”。[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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