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论文/常安(18)
另外,虽然清末民初的地方自治无论是相关宪政学说、制度设计一向被认为是舶来品,学界对于清末民初地方自治思想的讨论也常可以作为中国传统地方自治思想、近代地方自治思想、地方自治法治思想之类的区分;但现实的宪政变迁不可能完全遵循为了研究便利的逻辑归类,更不可能与特定的历史空间割裂开来。从某种意义上讲,在近代中国这样一个特定的历史空间下,中西、古今,往往是彼此交织的;尤其是具体到地方自治这一宪政实践上,中国传统的乡里制度、地方认同情节,包括黄宗羲、顾炎武等人对于地方治理的理解,都不可能不对近代中国宪政们思考地方自治的制度设计产生影响。[53]特定的宪政变迁往往体现为激烈动荡的变化,但其实早在质变之前,历史就一直是潜滋暗生的,清末民初的地方自治,显然不是一个突发的宪政事件,而是和清代中期以后绿营废弛、地方治理松懈、国家财政困难进而导致地方绅士话语权扩大的大背景有关,[54]如当时的民团兴办所依赖的家族网络,以及太平天国后地方权力体系中以家族、学缘为基础的政、学、商合体,清末地方自治兴办中地方督抚之所以和士绅形成合流对抗中央,显然也不是一时的利益结合,而是基于此前日积月累的权力网络。
所以,清末民初的地方自治很大程度上远远超出了相关宪政文本呈现的样态,或者朝野同倡地方自治宪政话语的和谐表面,而是表现出非常复杂的面向,这自是由于当时复杂的政治、历史情势使然。本文对于清末民初地方自治背后的国家建构意蕴的挖掘,以及对于其时地方主义与国家建构的内在悖论、地方自治之军绅体制的政治实质等命题的分析,仅是从国家建构的视野出发,对于这一“失败的遗产”之宪政悖论所做的尝试性解读,也仅是以一种整体性分析的方式,来呈现清末民初地方自治和当时特定政治、历史情势之复杂关联的一个侧面。
注释:
[1]可参见汪太贤:《从治民到民治:清末地方自治思潮的萌生与变迁》,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另外其弟子陈建平、林孝文分别以湖南省宪、浙江省宪为主题有专著问世,见陈建平:《湖南省宪研究》,林孝文《浙江省宪研究》,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2]朱国斌:《近代中国地方自治重述与检讨》,载于张庆福主编:《宪政论丛》第2卷,第331页到底417页,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3]可分别参见马小泉:《国家与社会:清末地方自治与宪政改革》,河南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章开沅:《开拓者的足迹----张謇传稿》,中华书局1986年版;朱英:《辛亥革命时期新式商人社团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另外,史学界关于清末民初地方咨议局、议会运作的研究也颇为丰硕。
总共22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