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论文/常安(2)
也就是说,在时下的宪政史叙述中,清末民初的地方自治尽管被寄予了很高的地位,相关研究也不绝于缕;但这种地方自治的宪政实践却无疑被认为是一种“失败的遗产”,当然这种“失败的遗产”也并非全无意义,至少可以作为发思古之幽情的一种寄托。而分析到这种地方自治的失败原因时,则多归咎于其时统治阶层如清廷的缺乏诚意,一个显著例证即是清廷虽然号称模仿日本的地方自治,但清廷统治阶级实力过于强大、地方自治缺少空间、清廷主导的“官治”色彩极为浓厚,而且将地方自治视为实行宪政之基础、凝聚民力的救国途径的制宪目的也被认为是具有严重政治不正确的宪政工具主义色彩,可颇具讽刺意味的,日本当时的宪政体制被称为是“大权政体”,以天皇为首的统治阶级之统治力量与政治权威远非慈禧、光绪辞世后四分五裂的清廷官场可比,日本的地方自治正是在废藩致县、统一财政等集权措施奠定政治、财政基础后才有计划、分步骤的实行的。
而且,民国初年关于联省自治、省宪的宪政论争和实践从头到尾都充满争议,如陈独秀就直接斥其为“联督割据”。客观的讲,无论是陈炯明、还是赵恒锡,其倡言联省自治,虽然确有在军阀混战的格局中乱世求存的目的,但也未尝没有保境安民、先治理好局部地方的想法,甚至其治下的地区,和其时民不聊生的大格局相比还多少有相对安宁的一面。而上述地方自治的倡言者,虽有割据之实,但绝无分裂国家的念头,缘何其政治努力失败,其本人又被打入历史洪流的万丈深渊呢?
或许,面对清末民初地方自治这一所谓“失败的遗产”之宪政悖论,我们还需要以一种新的视角加以审视,从百年中国政治、历史变迁的大视野中去审视宪政变迁,而非将其仅仅视为一种简单的地方治理模式视野或者集体权利保护方略;这种视角,就是国家建构的视角。接下来,笔者就从国家建构的视角出发,对清末民初地方自治这一“失败的遗产”中官制色彩过浓、地方自治作为宪政之基等以今日之地方制度、权利保护视角无法解释的现象加以解读,并以清末以来地方主义的滥觞、军绅阶层的兴起等为例,分析关诸清末民初地方自治之“何种地方、谁之自治”之政治实质的问题,进而探求清末民初地方自治成为“失败的遗产”之原因所在。
二、国家建构:理解清末民初地方自治的新视角
国家建构,或者说“建国”(state building),,在西方政治发展史的叙述中,主要指的从传统国家(traditional country)到现代民族国家(modern nation state)的一种转变。在福山的同名著作中,国家建构被界定为“在强化现有的国家制度的同时新建一批国家政府制度”[6],如果说福山的这种界定主要面对的是现代国家建立之后的一种完善与巩固(也由此可说明国家建构并非毕其功于一役的运动战,而是得时刻准备应对新的制度挑战的持久战)的话;那么,在政治发展史的语境中,国家建构这一概念的解释力实际上才得到了更大的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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