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组织犯罪的几个理论问题/冯殿美(3)
2.广义说。该说认为,有组织犯罪是指3人或3人以上,以非法谋利为主要目的,为了共同犯罪而结成犯罪组织的,或虽未明确成立犯罪组织,但经常共同实施犯罪的,是有组织犯罪。目前中国的有组织犯罪,应当包括三种组织形式:松散的犯罪结伙;犯罪集团;带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9}(P.66)。
3.集团犯罪说。认为有组织犯罪是指故意犯罪者操纵控制或直接指挥和参与,组织结构严密、等级森严或组织成员相对稳定,有特定行为规范和逃避法律制裁的防护体系的犯罪组织体,为获取巨大经济利益和其他利益而使用暴力、恐吓、腐蚀及其他非法手段所进行的集团性犯罪活动{7}(P.269)。另有学者认为“犯罪集团可分为普通犯罪集团、黑社会性质组织、黑社会组织”{10}(P.175)。
4.狭义说。该说认为,有组织犯罪是指3人以上有一定组织形式、主要犯罪成员基本固定、社会危害性大、反侦查能力强的集团性犯罪组织所实施的犯罪活动。它只包括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实施的犯罪活动和某些犯罪集团所实施的犯罪两种情况,而将一般犯罪结伙排除在外{11}(P.102)。
5.最狭义说。该说认为,有组织犯罪是指3人以上有一定组织机构和组织关系,内部结构紧密,等级森严、犯罪能量大、自我防护能力强的超集团性犯罪组织所实施的犯罪活动。它通常指的是那些最典型意义的黑社会组织实施的犯罪。它不仅把一般性犯罪结伙拒之门外,而且将某些集团性犯罪也排斥在有组织犯罪的概念之外,因而是一种最富有典型意义的地地道道的有组织犯罪{11}(P.109—110)。
另外,还有学者将有组织犯罪概括为,“是指3人以上故意实施的一切有组织的共同犯罪或者集团犯罪活动”。“就其表现形式来看,不仅包括有一定结伙性犯罪,也包括有一定组织形式的集团性犯罪,还包括有一定组织机构的黑社会性质的犯罪”{11}(P.110)。
笔者认为,“最广义说”把松散型犯罪团伙界定在有组织犯罪的范围内,似有不妥。因为这种犯罪形式的法律属性尚未确定(是集团犯,还是一般共同犯罪,不能一概而论),即该说把有组织犯罪的外延界定得过于宽泛。“广义说”除犯了把犯罪团伙界定在有组织犯罪的范围内的毛病外,又未把黑社会组织囊括其中,仍存在着有组织犯罪的外延宽窄不当的问题。“犯罪集团说”将有组织犯罪的概念界定为集团性犯罪,笔者不敢苟同。众所周知,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已被列入有组织犯罪的范围,这是目前学界较为公认的。但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是以合法组织的形式实施犯罪,而集团性犯罪则没有合法组织作掩护,所以,将有组织犯罪等同于集团犯罪,似有上位概念与下位概念等同之嫌。“狭义说”所表述的定义实质上是犯罪集团的定义,而其外延上又包括犯罪集团和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犯了定义窄、外延宽的错误。“最狭义有组织犯罪说”将有组织犯罪界定为“超集团性犯罪组织所实施的犯罪活动”,并认为它通常指的是“最具有典型意义的黑社会组织所实施的犯罪”。这种“最狭义说”违背了“有组织犯罪”的本来含义,把本来属于类概念的,误界定为种概念。
总共12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