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组织犯罪的几个理论问题/冯殿美(5)
当然,恶势力违法犯罪群体与有组织犯罪之间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当恶势力违法犯罪群体发展到一定程度时,也可能形成有组织犯罪。
(二)有组织犯罪与团伙犯罪的区别
学界对团伙犯罪的表述概括起来有三种观点:一是团伙犯罪是介于一般共同犯罪与集团犯罪之间的一种新的共同犯罪形式{14}:二是认为团伙犯罪就是集团犯罪{15};三是认为团伙犯罪包括结伙犯罪和集团犯罪{16}。笔者认为第三种观点是可取的。团伙犯罪有广、狭义之分,广义的犯罪团伙既包括比较严密的长时间内相对稳定的集团犯罪,又包括那些组织较为松散或临时纠合在一起的结伙犯罪。狭义的团伙犯罪则是指除犯罪集团之外的、由3人以上所实施的纠合性、结伙性犯罪{7}(P.267)。狭义的团伙犯罪的主要特点是:(1)主体呈现一定的组织形态,成员不固定,组织松散,没有严格分工,没有严明纪律;(2)犯罪带有随机性、突发性、偶然性,受害对象不特定,侵害面比较广;(3)从事多种犯罪,单一犯罪较少;(4)容易向犯罪集团发展。[3]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广义团伙犯罪与有组织犯罪在各自的外延上存在一定的交叉、重合。但狭义的团伙犯罪与有组织犯罪还是有区别的:(1)团伙犯罪组织结构松散,成员分工不细没有严格的组织纪律。而有组织犯罪有严密的组织机构,重要成员固定或基本固定,而且有着明确的分工,有一定的组织纪律、行为规范和价值目标,对“违纪”者给予制裁。(2)团伙犯罪目的性较差,目标不明确,侵害对象不特定,具有随意性、情境性、偶发性、犯罪纲领和计划的缺乏性。而有组织犯罪在犯罪的预谋上、实施犯罪的部署上、反侦破的对策和其成员攻守同盟上均有着精心的安排。(3)团伙犯罪时分时散,完成一次或数次犯罪后,往往散伙回家。而有组织犯罪以犯罪所得作为挥霍享受的来源,成立犯罪组织,计划长期存在,不以完成某些犯罪为满足。
广义的团伙犯罪中包含集团性的有组织犯罪,狭义的团伙犯罪属于一般共同犯罪,所以,必须从理论上搞清楚这二者的联系与区别,不能把团伙犯罪等同于有组织犯罪。
(三)有组织犯罪与犯罪联合体的区别
犯罪联合体是协调各种犯罪组织和犯罪团伙的相互关系、垄断犯罪的产物,是有组织犯罪发展的一大趋势。所谓犯罪联合体,是指犯罪组织的头目或者首领为了协调相互之间的关系和便于布置犯罪活动、解决地区间或国家之间犯罪问题,实行统一的犯罪政策,而建立的犯罪同盟,又称犯罪卡特尔。一般地说,犯罪联合体不是被联合的犯罪组织的上级组织,不是直接实施犯罪的组织,而只是被联合的犯罪组织的代表间加强联系的协调机构。加入卡特尔的犯罪组织保持着自己的独立性,但当它们联合行动时,相互配合,独自完成犯罪行为,各自分享犯罪所得利益。平时,被联合的犯罪组织独立拟定犯罪计划,决定行动措施,独自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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