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程序中证据的审查/冯兴吾(7)
鉴定结论以鉴定书为载体表现出来,其内容主要包括鉴定对象、鉴定方法、鉴定意见和依据。鉴定书制作时,鉴定人须在鉴定书上签名并加盖鉴定人资格印章,然后加盖证明鉴定人身份的鉴定部门的印章。鉴定结论在公证程序中有重要作用,一方面可以帮助公证人员对那些需要具备专门的技术知识和经验的证据作出正确的判断,另一方面可以帮助公证人员审查其他证据材料,以确定其真伪。
5、调查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第19条规定:“公证处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认为不完备或有疑义时,有权通知当事人作必要的补充或向有关单位、个人调查,索取有关证件和材料。有关单位、个人有义务给予协助”。《公证程序规则》第35条规定:“公证处有权到现场作实地调查”。调查是审查公证程序中证据的一项重要活动,它对于保证公证质量,揭露当事人的造假、欺诈等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具有重要作用。调查的方法有以下几种:
⑴、询问证人,提取证人证言。询问证人时,公证人员应当告知其权利、义务、法律责任和注意事项,并制作谈话笔录。谈话笔录应当载明谈话日期、地点、询问人、记录人、被询问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单位、证件名称及编号、联系电话及邮政编码、谈话内容等。
⑵、查询、复制书证。如到公安机关查阅户籍档案、到房管部门查阅房屋档案等。公证人员从有关单位摘抄的档案或其他证据材料,应由提供材料的单位核对并盖章。
⑶、勘验现场或实物,提取保留物证。如办理公路建设工程招投标时,要实地勘验现场的准备情况;办理拍卖公证要查看拍卖标的物,办理证据保全时,有的要封存实物等。制作勘验笔录以文字记载方式为主,与拍照、摄像、测量、绘图等方式相结合。制作勘验笔录,最重要的是要客观全面地记载勘验对象的情况,切不可把勘验人主观上的分析判断写入笔录。笔录应记载勘验的时间、地点和场所,勘验人、记录人的基本情况,在场的当事人或其成年家属(如拒不到场,应将情况记入笔录),被邀请参加人,勘验对象,勘验情况和勘验结果。还应由勘验人、记录人、当事人及其成年家属、被邀请参加人、公证人员在笔录结尾处分别签名或盖章。
⑷、委托调查。委托调查是公证调查的一种特殊方式,即当被调查人或单位不在本公证处辖区,而且本公证处不便于自行调查时,公证处可以委托外地公证处进行调查。《公证程序规则》第28条规定:“公证处可以委托外地公证处调查”。受委托的公证处收到委托调查函后,应在1个月内完成调查。因故不能完成的,应在上述期限内函告委托调查的公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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