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占有被执行人财产的法律责任探析/蒋跃明(4)
另一对是申请执行人实现法定债权与第三人实现约定占有权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这是两种性质的权利相互对抗、且指向同一财产所产生的法律关系。由于第三人占有被执行人财产,使得申请执行人实现债权受到阻却,一方的权利就是他方的义务,双方之间的权利不能同时享有,义务也相互冲突,具有独享、排他和对抗性的特征:第三人若对被执行人财产享有占有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就不能享有占有该财产的权利,仅有尊重和维护其占有权的义务,而不能主张对该财产的直接执行。反之,第三人若不享有被执行人财产的占有权利,即其无权占有时,申请人就可通过代位本权人即被执行人行使返还占有物请求权来实现自己对被执行人的法定债权。此时,他不承担尊重和维护第三人占有权的义务;相反,是由第三人承担将该财产返还给被执行人的义务,以此来尊重和实现申请执行人对该财产请求受偿的权利。只是当第三人善意占有???即其误信为有占有的权利且无怀疑的占有时除外。
三、第三人占有被执行人财产的法律责任分析
关于第三人占有被执行人财产时的权利义务分析,直接指向其占有的该财产能否被执行;由此,可一般地确定第三人在执行中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那就是:在第三人有权占有时,法院要保障其对被执行人财产占有的权利,而不能排除他对该财产的占有;同时,在不转移占有的条件下,可依法将属于被执行人的该财产所有权、及因第三人占有而使被执行人获得收益的那部分财产进行执行。只有在他无权占有情形下,申请人才可以主张对该财产的直接执行。因此,这种法律责任的确定,又可归结为区分和确认他对该财产的占有是有权占有还是无权占有,并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法官来认定。
因为执行所依据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具有法定性、权威性、强制性和可实现性,所以,要对这种权利义务所指向的标的物设定占有的权利,须有更加严格的条件;否则,就难以在执行中便捷、有效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确认第三人是有权占有还是无权占有,除了上述占有权的四个基本特征可资鉴定的标准外,在执行实践中,还应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一)占有财产的第三人与被执行人有无主从隶属关系,且是否受其指示而占有。若他与被执行人有某种利害关系,如亲友、合伙人、股东、尤其是控股的大股东、以及被执行人作为公司或其他组织时的经理、董事等经营管理人员,或开办单位占有时,往往受其指示而以占有的形式事实上管领该财产,非属有权占有,实为占有辅助。故不因此而取得占有权利;此时,仍应以被执行人为占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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