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行政不作为案件举证责任的分配/占国华(4)
(三)对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范围及是否具有作为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行政不作为的关键在于行政机关应该为而不为之,其构成必须以行政主体具有应当作为的法定义务(法定行政管理职能)为前提,而法定义务来自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审判实践中,相当一部分行政机关以其不具备被诉的法定义务为由予以抗辩,对此,如由行政相对人承担举证责任,将面临举证不能,因为他们大多处于相对劣势地位,经济能力、文化水平、法律知识相对有限,文件资料缺乏,不一定全面了解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而行政机关处于相对优势地位,掌握和控制有关规范性文件,了解本部门的职权范围,由行政机关对此承担举证责任可以实现诉讼的真正平等。具体来说:
1、行政相对人申请的事项不存在或不属于其职权范围。行政机关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举证:一是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行政相对人申请的事项不存在;二是提供法律依据,证明自己的职权范围不包括行政相对人申请处理的事项,行政相对人申请的事项是其他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例如:行政相对人到公安机关登记结婚,到乡镇人民政府办理户籍登记等等。
2、已对行政相对人申请的事项予以处理。行政机关提供相关法律文书和送达回执等,证明其已经依法在法定期限内对行政相对人申请的事项作出了职权范围内的处理。例如:行政相对人到公安机关登记户籍,公安机关已经予以登记。
(四)被告应当对该不作为行为合法有据或不作为具有正当理由负举证责任;原告应当对其申请内容及形式真实合法负举证责任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基于一定的事实,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按照法定的程序,在一定期限内作出。如果没有一定的事实和法律根据,或者虽有一定的事实而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要求,被告即有正当理由而不予作为,其不作为行为并不违法;如果有一定的事实和法律根据,被告该作为而不作为即为违法。为此被告应当提供有关证据及规范性文件,说明其应作为行为必须具备的法定要件、相关手续及履行期限、程序,证明原告不符合条件的事实。原告认为被告不作为违法,应当具有一定的理由,证明被告具备应该作为的法定要件,一些法律及规范性文件对依申请行为的行政行为中有关申请行为规定了具体要求,故笔者认为,应根据行为的主体确定举证责任,因而原告首先对其申请内容的真实合法性负举证责任;其次对其申请形式符合法定形式要件举证。如果原告仅提出申请,而申请不符合申请条件(即内容不真实或形式不合法),被告即有理由不予作为。例如:原告凭申请书未能提供有效证据向民政局申请领取救济费,民政局以其不符合办理条件为由未予受理,而致原告起诉,在诉讼中被告应当举证领取救济费所依据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及原告申请不符合条件的事实根据,原告应当举证其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对此该举证责任分配充分体现行政诉讼的公平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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