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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民法典中的和解合同/周建华(17)

  [23]正如前所述,如何界定“公共秩序”是一个难题。而且,从法国法律目前发展的趋势来看,公共秩序在私法领域呈现的是一个扩张趋势,很多以往不属于公共秩序的情形也纳入其中;如此,导致的结果是很多和解行为可以因为触犯公共秩序原则而归于无效,所以法国学者们也是在试图对公共秩序进行详细的分割,将其中的一部分—最为严厉的部分作为划定和解的禁止范围。

  [24]Y. DESDEVISES,Les transactions homologuees:vers des contrats juridictionnalis-ables?,D,2000. door. p. 284.

  [25]Cass.,1e civ.,30/6/1993,Bull. civ. I, n°241;RTD civ. 1994,p. 634,obsP.-Y. GAUTIER.

  [26]《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第22条。此外,《人民调解法》第33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第1条规定:“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27]江伟:《民事诉讼法学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698 ~ 699页。

  [28]廖中洪:《民事司法确认程序若干问题研究》,载《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1年第2期。

  [29]董少谋:《司法审查宣告程序之构建—兼评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9]45号司法审查确认程序》,载http://www. civillaw. com. cn/Article/default. asp? id = 45744,访问日期:2011年9月8日。

  [30]廖中洪:《民事司法确认程序若干问题研究》,载《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1年第2期。

  [31]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课题组:《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的调研》,载《人民司法》2010年第23期。

  [32]《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第7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调解协议效力:(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2)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3)侵害案外人合法权益的;(4)损害社会公序良俗的;(5)内容不明确,无法确认的;(6)其他不能进行司法确认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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