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民法典中的和解合同/周建华(7)
事实的错误包括当事人认定的错误,争议标的的错误,和解标的权利性质的认定错误。对和解标的权利的范围或重要性的错误认识,即合同当事人对损失的程度或数额评估错误,不属于事实的错误,不能以此要求撤销和解合同。实践中,一个错误是定为法律错误还是事实错误,没有彻底明晰的界限。法国法院则利用这种模糊,根据不同情形具体诠释,控制对和解合同的审查。例如,关于外国法律内容认识的错误属于法律上的错误,不能构成撤销和解的理由;尽管外国法的内容通常被认为是事实问题。关于国籍的错误也为法律的错误,不能导致和解的撤销;尽管这个错误对继承方面的主观权利(droits subjectifs)的范围构成影响。然而,对于保险人和被投保人、职工和雇主之间的关系,判例倾向于扩大事实错误认定的范围,以保护弱者一方的利益。因此,立法者即便将和解合同无效的事由限制在欺诈、胁迫、事实的错误这几个方面,法官却可以通过对这些事由采取或宽或紧的解释,控制法官介入和解合同的范围;实践中的法官多半采取一种宽泛的解释,如此看出法官对和解这种纠纷解决方式适用的犹豫,他们总是担心当事人由于力量的不平等而产生违背自己意愿的行为产生。这也是调解等诉外协商解决方式在法国推广难以成功的一个重要原因。
再次,《法国民法典》第2054条至第2058条规定,以无效的证书(un titrenul)为基础建立的和解合同将被撤销,除非当事人明确表示知道无效证书的存在。以确认伪造的文件(pièces)为基础建立的和解合同是无效的。以结束诉讼且发生执行效力的判决为基础建立的和解合同,而当事人对此判决全然不知的情形下,和解合同是无效的。如果当事人忽略的判决可以上诉,和解合同则是有效的。当当事人就他们所有的事项达成和解合同时,某些不为他们在合同签订时所知悉的证书在事后被发现的,不能导致和解合同的撤销。但是,一方当事人事先知悉和扣押了这些证书,将导致和解合同的撤销。然而,当和解合同处理的唯一标的经新发现的证书证明当事人没有权利处置的,和解合同是无效的。和解合同中的计算错误可以补正。此处则体现了诚实信用原则在和解合同中的适用。我们一直强调和解必须是当事人合意的结果,这种合意必须是真实的;而真实的前提就是当事人之间要全面展示自己掌握的信息,使大家在充分了解有利和不利因素的基础上作出明智的选择;如果一方通过虚假的信息诱使对方作出非明智的选择,这样的结果并非合意的结果;于是,和解合同由于违背当事人的真实意愿,是应当被撤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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