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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王毓莹(7)

而对于医学美容、健体(保健)服务等医疗行为,系患者出于美化容貌、健康体形的目的而主动接受医疗行为,具有较强的生活消费目的,此类医疗服务关系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适当的。比如医学美容等对诊疗效果有明确承诺的,可以适用消法。

六、教育培训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近年来,随着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对教育性消费需求越来越多,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加强对消费者的保护。教育服务类纠纷中存在的问题主要如下。第一,提供教育服务的机构无照经营或者不具备相应资质。第二,在家教类及专门考试类辅导中,宣传的“名师家教”、“保过班”等与实际教学情况及消费者预期差距较大。另外,一些费用高昂的保过班宣称考不过全额退款,但在签订的协议中却设置苛刻的退赔条件,或在考生索赔时直接将单位注销。第三,在各种职业技能类培训方面,存在挂靠名校虚假宣传、培训内容严重缩水等情形。尤其在厨师、机械师、电脑工程师类培训中以结课后安排工作为诱饵,对消费者进行欺诈。

对于教育培训领域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是教育机构是否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经营者。笔者认为要分情况来对待,对于公立学校(小学、中学、大学)从事的义务教育和法定的学历教育不应当适用该法。但是对于非学历教育培训、职业技能教育培训,非义务教育阶段学历教育办理的培训班、辅导班和社会培训机构进行的各种教育培训活动应当适用该法调整。

七、赠品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对此问题有两种观点。第一种意见认为,既然商品和服务是无偿赠送的,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经营者对此不负有质量担保责任。另一种意见认为,不管商品、服务是否是无偿赠送的,经营者仍承担一定的质量担保责任,应该负责包修、包换,致消费者损害的应当赔偿,若存在欺诈行为的,消费者还可以主张双倍赔偿。

笔者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44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该条规定可以看出,只要是经营者提供的商品造成消费者损害的,消费者是可以要求经营者进行赔偿的,并未规定其他前提条件。因此,附赠商品或者服务发生争议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注释:
[1]刘忠东:“单位消费也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载《法律适用》2005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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