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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王毓莹(8)
[2]王利明:“消费者的概念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载《政治与法律》2002年第2期。
[3]参见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的调研报告》(内部资料)。
[4]李振宇、李学迎:“知假买假行为适用惩罚性赔偿评析”,载《政法论丛》2006年第1期。
[5]参见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的调研报告》(内部资料)。
[6]同上注。
[7]陈栓青、王松芳:“对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处理医疗纠纷的不同见解”,载《中华医学院管理杂志》1999年第12期。
[8]于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中的几大误区”,载《法学杂志》2001年第1期。
[9]同注[2]。
[10]柳经纬:“保护患者权益不宜搭乘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便车——兼谈保护患者权益的立法问题”,载《综合来源》2005年第9期。



出处:《法律适用》2013年第2期


作者:王毓莹 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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