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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英国早期的律师制度/郭义贵(11)

  三、启示意义

  早期英国律师的形成和发展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如果从亨利二世开始到爱德华一世,时间跨度竟达约一个半世纪之久。

  早期英国律师制度的形成得益于多方面的因素,同时也给我们留下了诸多启示意义。在笔者看来,这些启示意义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1.诺曼征服后英国封建王权的相对强大,尤其是亨利二世之后英国社会的相对稳定和政治法律方面的进步,给早期英国律师的出现提供了一个必不可少的外部环境。这是早期英国律师得以产生的重要前提条件。与之相对应的是,由于当时特定的历史条件,英国国王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作用凸显出来,其对早期英国律师制度的形成和发展的促进不容忽略。典型者如英王亨利二世和爱德华一世。

  2.部分社会人士的需求是早期英国律师得以产生的一个重要原因。当然,实际上,这从另一方面反映出亨利二世以来的司法改革及其所带来的英国法律的复杂化、普通法对于程序的追求、英国法院在当时的多元化格局等在更多的情况下给诉讼当事人造成了不便。为在诉讼中处于有利地位或增加胜算,减少失败等,当事人寻求专业法律人士的帮助实为一种较好的选择。

  3.早期英国律师的形成和发展无疑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而非一蹴而就,其是渐进的产物。同时,其也不无“外来文化”的影响。例如,罗马法和教会法对于当时英国教会律师的影响。这也表明,英国法律的发展与当时西欧大陆之间的联系。

  4.在探讨早期英国律师形成这一话题时,我们发现一个似曾相识的颇为有趣的现象,那就是当时的律师群体中不乏包揽诉讼、助讼图利、诉讼教唆、与律师素质不相称者。此外,几乎从律师诞生以来,对其敌视或攻击就不绝于世。但是,当时的英国政府(主要以国王为代表)并未因噎废食,而是通过行政和立法对于律师中的不当行为予以矫正和惩治。所以,这种适宜的举措对于萌芽期的英国律师实为一种保护。故而,笔者以为,在很大程度上,早期英国律师之所以能够存活下来,确实得益于这种有利的外部环境。反观中国古代社会(典型者如宋代),主要起自民问的讼师或“讼棍”和讼学难以能够形成为几乎同一时期的英国意义上的律师及其教育和培训。个中原因,的确耐人寻味。

  5.英国早期律师的形成与发展对于英国法治的运行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也许,法官源自律师这种模式可以较为生动地说明这一问题。在这方面,笔者较为赞同澳大利亚著名法学家维拉曼特的观点:普通法传统中法庭的力量和独立应归之于来自独立的律师界的不小支持。律师界与法庭合作已经有了许多世纪。[38]这也许能够说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对于一个国家法治运行所起的促进作用。因为,我们清楚地知道,“徒法不足以自行”[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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