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英国早期的律师制度/郭义贵(15)
[40] J.Berman,hw and Revolution:The Formation of the Western Legal Tradition,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83,p.120.
[41]参见(美)哈斯金斯:《12世纪文艺复兴》,夏继果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58—180页。
[42]关于英国的律师会馆,可参见(英)黑德勒姆:《律师会馆》,张芝梅编译,上海三联书店2006年版。
[43]关于当时的讼学与讼师的情况,可参见陈景良:《讼学与讼师:宋代司法传统的诠释》,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史研究所编:《中西法律传统》(第1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01—232页;郭东旭:《宋朝法律史论》,河北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31—44页。
[44]张晋藩先生认为,中国法律传统的一个方面为无讼是求,调处息争,并从社会根源、思想文化根源、政治根源等方面对其进行了分析。具体请参见张晋藩:《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277—302页。
[45]春秋末年郑国的邓析被认为是中国古代意义上的律师。据说,除编制竹刑外,他还聚众讲学,私家招收门徒,传授法律知识和诉讼方法,并助人诉讼。最终结果却是“郑驷颛杀邓析,而用其竹刑”。请参见张国华、饶鑫贤主编:《中国法律思想史纲》(上),甘肃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74—76页。另据有关学者的研究,健讼实际上一直延续到清末。请参见邓建鹏:《清代健讼社会与民事证据规则》,载《中外法学》2006年第5期。英国学者波雷斯特断言:律师曾经是西方特有的现象。这句话读来耐人寻味。参见(英)波雷斯特:《欧美早期的律师界》,傅再明、张文彪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页。
出处:《法学评论》2008年第1期
作者单位:华中科技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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