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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英国早期的律师制度/郭义贵(3)

  关于普通法,英国学者哈德生认为,其是盎格鲁一撒克逊以及诺曼时代遗留下来的习惯和强有力的王权混合而成的产物。[7]

  通过对以上相关背景的介绍和分析,笔者以为,正是由于1066年的诺曼征服对于英国历史的重大影响,尤其是此后一个强大的封建王权的存续和发展(斯蒂芬时期即1135—1154年可能是一个例外),英国早期的律师才获得了一个相对良好的外部环境。这一前提尤为重要,不可或缺。因此,与之相联系的是,由于当时特定的历史条件,在国家政治生活中,英国国王及其官吏的作用不容忽视。特别是英国的国王在当时处于最高的政治权威的地位(至少就世俗意义上而言),故而其推动作用甚为明显。在这方面,英王亨利二世(1154—1189年在位)和爱德华一世(1272—1307年在位)较为典型。以英王亨利二世为例,其在政治法律方面的成就主要表现为与世俗贵族的全面政治合作、与教会权力的冲突和妥协、为英国普通法的形成奠定了基础。故而,当代英国著名政治家丘吉尔在《英语民族史》一书中这样写道:在英格兰的历代国王中,有比亨利二世杰出的军人,也有比他敏锐的外交家,蛤就法律和制度方面而言,却无人能同他相媲美。他的奇异而奔放的疯狂热情并没有在政治、战争和狩猎中牦尽。他像前几代出身于诺曼底族的国王以及他自己的儿子一样,善于解决行政和法律方面的难题,这是他的成就所在。他的各次战斗的名字早已湮没无闻,但他的名望将同英国宪法和英国习惯法一起永世长存。[8]国内有学者认为,亨利二世在制度方面的建树主要有:独立于王权的中央法院系统的形成;确立陪审制;巡回法庭制度化;王室令状制度化。这种王室令状在普通法及其司法制度的发展过程中作用重大。其中,由于对于令状选择的需求,客观上促进了英国律师业的发展。[9]

  关于英国早期律师制度的形成原因,厦门大学齐树洁教授将其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12—13世纪英国诉讼程序的变化(典型者如英国普通法的主要来源日耳曼法所固有的严格的形式主义、令状制度带来的困扰),为法律职业阶层特别为律师阶层的出现提供了极大的空间;法律内容的复杂化,增加了非法律专业人士理解和适用法律的难度,法律成为非日常性的知识。这样,人们一旦遇到诉讼,不得不求助于法律专业人员。而王室法院所适用的通行全国的法律或习惯,导致了日耳曼时期那种民众熟悉法律的情况不复存在,当事人必须取得专家的帮助才能顺利完成诉讼活动。这些因素都在客观上推动了律师阶层的产生。[10]此外,在笔者看来,当时(主要指亨利二世至爱德华一世时期)英国法院系统的多元性或复杂性,也是早期英国律师形成的一个主要原因,其从另一个方面造就了普通民众对于法律专业人士的依赖。[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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