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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英国早期的律师制度/郭义贵(4)

  英国学者布兰德在《英国法律职业的兴起》一书的正文开头给读者讲述了始于1154年(即英王亨利二世登基这一年)的一桩遗产争夺案The Anstey Case(本文译为:“安斯第案”),案情大致如下:安斯第(应为一地名一笔者注)的理查德在1154年亨利二世登基后不久的时候,宣称他对自己的舅舅沙克威尔的遗产拥有继承权。沙克威尔在世时,并非英恪兰一流的大地主,但却在埃塞克斯拥有七个庄园,并在当地和邻近三个郡拥有十处领地和半个骑士的封地所有权。理查德起诉的对象是玛波·德·佛蓝切维尔、威廉唯一的女儿并已被威廉在世时认可为继承人。然而,在佛蓝切威尔的权利方面存在着瑕疵:她是死者后来被宣告无效的一次婚姻中所生下的女儿。因此,理查德声称她是非婚生女。作为威廉的姐姐安格里丝的长子,他声称自己是与威廉血缘最近的生存合法亲戚,因而有权作为其遗产的继承人。理查德迟至1158年才正式起诉。起初,他的起诉在王室法院得到受理,主审法官为亨利二世的两大法官之一的卢西。当原告理查德提出玛波身份的问题时,该案被移交到坎特伯雷大主教法庭,罗马教廷派出的教庭法官代表参与了审理过程。最终,来自罗马的判决宣布玛波为私生女。案件后来又移交给国王法庭。经过几次休庭,在1163年7月,国王法庭做出了有利于理查德的判决。理查德后来有一份详细的备忘录,记载了诉讼过程中他所花费金钱的具体数目,由此我们得知“安斯第案”的大多数信息。布兰德认为,“安斯第案”表明,在亨利二世统治早期,为了保证财产价值巨大的继承,诉讼当事人愿意花费一定数额的钱财,其在教会法院可以获得对其诉讼的专业、有偿帮助。但是,尽管上述案件中的原告和王室大法官有联系,他在王室法庭的诉讼却使他无从得到相应的专业顾问的有偿帮助。因此,布兰德断言,有证据表明,自诺曼征服到亨利一世时期(1066—1135)未曾出现专业律师,当然也没有我们看到的13世纪时的那种专业律师。因此,布兰德断定,12世纪中叶以前的英格兰是“一个没有专业律师的国度”(a country without professional lawyers)。在13世纪以前的英国,开始有了法律专家,他们有偿为诉讼当事人在王室法院和其他地方提供服务,而且似乎是全日制的。对这些人,我们可以恰如其分地称之为专业律师。到13世纪最后25年,我们甚至可以看到作为形成中的英国法律职业的这些专业律师的出现。[12]

  很显然,布兰德对于英国专业律师为何没有更早一些出现这一问题甚感兴趣。为此,他对亨利二世之前的英国法院制度进行了研究。布兰德认为,在盎格鲁一诺曼时期(1066—1154),诉讼当事人在可能利用“辩护人”(pleaders)为其代言方面受限制:原告通常自己辩护,被告只能有限地使用“辩护人”为自己辩护。当专业律师在英国真的出现的时候,在法庭上为当事人代言就是他们专业技能的一部分。因此,对于“辩护人”使用的限制就可能成为这一时期对于专业律师发展的障碍。始于亨利二世时期的英国法律制度的变化对于专业律师的出现方创造出了一种远为有利的法律环境。[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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