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英国早期的律师制度/郭义贵(9)
就代辩律师(attorneys)在普通民事法庭的活动而言,由于相关信息较为缺乏,布兰德主要选取1280和1300两个年头加以分析。以在普通民事法庭办案在10件以上者计算,总体情况:1280年办案数10件以上的代辩律师占总数的46%;1300年这一数字上升至65%。但是,具体受聘律师的人数的统计有一定困难,因为办案数在10件以下者甚多。而且,受聘者是否为专业律师的界限也不是太清楚。
高级律师在王座法庭(the Court of the King’Bench)活动的情况。这方面1290年以前的相关信息较少且不确定。至少15份保存下来的报告属于1290年以后时期,其表明有19人在王座法庭做高级律师,同时也在普通民事法庭出庭。似乎这一时期普通民事法庭的高级律师已开始主导、甚至实际上垄断了王座法庭诉讼当事人的服务业务。至于王座法庭中的代辩律师,总体上不如其在普通民事法庭中的同行忙碌。[27]
高级律师在巡回法庭(the Ceneral Eyre)的情况。在英格兰北部,1278—1288年问,大约16名高级律师在一个以上的巡回法庭活动,另有7人可能在上述法庭从事相同的工作。16人中,多数在普通民事法庭也有业务。这一时期,在英格兰南部,有17人在巡回法庭活动。总之,只在巡回法庭活动的高级律师是少数,多数在两个以上的法庭同时都有业务。关于巡回法庭中的代辩律师,布兰德只选取了1280年的信息。这方面的相关数据:有13人办案占所有受聘在巡回法庭办案的代辩律师办案总数的约20%;其中,83人办案10件以上。此外,关于专业律师在地方法庭(local courts,诸如郡法庭、城市法庭、集市法庭等)的活动,由于相关信息不够全面,其人数与规模均难以确定。[28]
2.准入。根据布兰德的研究,爱德华一世时期的英国专业律师开始作为一种职业成员活动,并被视为某个群体的成员。留存至今的相关证据涉及到行业准入的限制要求、对于未来执业者的教育安排、对于职业成员的行为规范的公布和执行等。其中,最有力的证据表明,1290年代早期至1307年,普通民事法庭的业务已为一群专业律师垄断,他们为该院法官正式认可在法院开业,人数相对固定。人数固定可能是“自然选择”的结果,但不尽然。这意味着:准入限制的存在。因此,在当时,高级律师可能是一种“限于少数人的”或曰“封闭的”行业。[29]
3.培训与教育。1280年代晚期,“普通民事法庭的学徒”开始出现。“学徒”(apprentice)就是“学习者”的意思,指身为学徒者通过学习获得将来在普通民事法庭做高级律师所需的技能和法律知识。因此,常常出庭是这些学徒生涯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在法庭,他们可以聆听工作中的律师和法官的讲话。在爱德华一世时期及其之前,法庭给予他们以官方的鼓励,例如,在法庭专设小房间供其使用。当然,学徒并不限于坐和听,还有其他的学习方式如听资深学徒或律师的讲授、私下阅读、参与讨论和辩论,等等,与现代大学教育有一定相似之处。至于专业的代辩律师的教育,在13世纪下半叶似乎很显然出现了一种需求。至迟在1278年,相关讲座在威斯敏斯特开设,提供普通法诉讼方面的基本介绍,最早的手稿记录了这些讲座的内容。[30]罗斯认为,上述情况可以成为普拉克内特(Plucknett)观点的注脚,后者断言,“法律职业的历史即为法律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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