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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同性婚姻的民法地位/李霞(5)

  综上,自然界和人类社会普遍存在着同性恋的现象说明,同性恋者不是人类的异化,同性恋者以建议婚姻和家庭来追求幸福生活最基本的人权,其诉求合法正当,对同性恋结合立法保护已经全球化趋势,我国法学应该正面同性恋这一庞大群体的权利诉求,借鉴其他国家关于同性恋的立法例,将同性恋者的婚姻合法化,制定出符合我国实情的同性婚姻自由的法律保护制度。

  三、中国对同性婚姻的立法取向

  目前我国同性恋,迫于各种压力,不得不隐藏自己的性取向,过着私密的“柜中”生活。处于社会边缘地带的,不能像正常人一样宣泄自己的感情,长期处于恐惧和压抑中,心理健康状况着实堪忧。专家曾对生活在大中城市,受过良好教育,相对年轻和“活跃”的同性恋者进行调查,结果显示,因为受歧视,30%~35%的同性恋者曾有过强烈的自杀念头,9%~13%的人有过自杀未遂的经历,67%的人感到非常孤独,63%的人感到相当压抑,超过半数人由于不被理解曾感到很痛苦并严重影响生活和工作。[14]“哪里有压迫,哪里就有反抗”,英美的恐“同”运动或同性恋者迫害运动,曾经引发了全社会对同性恋者权利的关注,也引发了同性恋者权利保护运动。在中国,由于传统和文化的差异,中国人总是羞于谈性,同性性行为更是人们谈论的禁区,大部分同性恋者只能隐瞒自己的性倾向,处于孤独的黑暗之中,与此同时,大部分异性恋者对同性恋现象毫无知识。

  (一)立法模式的选择

  考察世界各国既有的法律文本。同性恋成文法的立法例主要有三种,一是给予同性结合以“婚姻”的法律地位,不仅给予同性婚姻和异性婚姻高度相似的法律保障,而且法律身份也是一样的,这种结合与传统婚姻具有相同的名字:婚姻(marriage);二是创设一种新的法律身份,如同性伴侣、民事结合、公民结合或家庭伴侣;三是并不创设新的法律身份,而是通过特殊的法律程序,保护同居者之间的协议,通过保护个人之间的协议,达到权利保护的目的,如法国的PACS。第三种模式并未赋予同性恋者一个法律身份,法律保护的只是同性恋者之间的契约,而且对于这种契约的保护要经过特别的形式:要在公证处签署一个私人合同并在法院予以登记。我国民间并无把身份关系契约化的习惯,更加之其繁琐的法律程序,如果实行这种方式,不利于我国同性恋者对自己的权利进行保护,更不利于民众对同性恋者权利的认同,因而这种模式不适合中国国情。关于同性伴侣。这种方式一经产生就成为同性恋立法的宠儿,尽管不同的国家的称谓有所不同,但其概念和内涵都是一致的,只是有些国家仅将同性伴侣的关系限定在同性之间,而有些国家还包含了异性同居者。同性伴侣是婚姻的神圣性和自然人人权的一种妥协,兼顾了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同性恋者的婚姻权,就中国目前同性恋者的社会环境而言,不失为一个可考虑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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