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同性婚姻的民法地位/李霞(7)
3.同性伴侣财产制
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的夫妻财产制是以法定财产制为主,以约定财产制为补充。当事人有财产约定时从其约定,无财产约定或约定无效时适用法定财产制。法定财产制为共同所有制,约定财产制只能在一般共同制、限定共同制和分别财产制三种形式中选择其一。法律对于同性伴侣财产制的规定,相较于夫妻财产制,宜多给与自由的空间,以强调同性伴侣对于彼此自我负责的能力。因而伴侣财产制的法定财产制宜采分别财产制,而以共同财产制、一般共同制和限定共同制为可选择的约定财产制形式。
同性伴侣就其财产与第三人的效力方面,因为交易安全的考虑,应谨慎设计。就夫妻财产制而言,我国《婚姻法》规定,只有第三人知道夫妻财产约定的才能对该第三人产生对抗效力;否则,该财产契约只在婚姻内部有效,对外不产生对抗效力。对第三人是否知道夫妻财产约定发生争议时,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而同性伴侣财产制与夫妻财产制的法定财产制、约定财产制方面都有区别,故应有不同对待,可采取以下方案设计:考虑到交易安全,伴侣财产制宜以法定的公示程序为生效的形式要件,使第三人能够了解伴侣之间的财产关系,凡公示的伴侣财产制对于财产归属有明确约定的,自然从公示的伴侣财产制的约定;而对于财产归属不明的,为了同性伴侣一方债权人之利益,由同性伴侣一方占有或双方占有之动产,推定为债务人一方所有。
4.伴侣关系的终止及效力
伴侣关系的终止即合法有效的伴侣关系因发生一定的法律事实而消灭。引起伴侣关系终止的法律事实有两种,一是伴侣一方死亡;二是双方解除伴侣关系。解除伴侣关系又有两种情形,一是双方协议解除,二是一方要求解除伴侣关系另一方不同意的。对于伴侣一方死亡和协议解除伴侣关系的情形,依据的是死亡的事实或者双方个人主观意愿,与婚姻的解除一样。对于诉讼解除伴侣关系的情形,在婚姻法上相对应的是诉讼离婚,在伴侣法上对于判决解除的标准应当和婚姻有所区别,以凸显法律对传统婚姻家庭的保护。解除伴侣关系和解除婚姻关系的区别,可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解除伴侣关系无须经调解程序,二是解除伴侣关系可不去探究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而是依据申请解除伴侣关系的声明经过一定的期间,建议可作如下规定:同性伴侣一方不愿继续生活而另一方不同意者,可向法院作出声明,自该声明表示期满一年者,法院得判决解除伴侣关系。
伴侣关系终止后,双方基于身份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各自为无法律上身份关系之独立个体;对于双方的财产,按照缔结伴侣关系时公示的财产制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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