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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宗教财产的范围和归属问题研究/冯玉军(4)

  (二)依法保护国家(或集体)对宗教财产的所有权

  我国宪法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宗教建筑、宗教活动场所依附的土地虽然是宗教财产,但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仅享有使用权,无所有权,其所有权归国家。对此,学界并无争议,这是由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所决定的。与此同时,宗教土地使用权问题应当按照如下方式处理: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享有的土地使用权除了已经彻底解决,颁发了土地使用权权属证明的之外,其他的情况不再纠结于历史,一律按照现行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确权,以后的纠纷要按照现时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除土地以外的其他不动产,已经确定退还的应该属于宗教不动产范围;没有退还而宗教团体主张权利的,区分情况予以解决:若是能提供证据证明是其合法所有,且符合宗教自养政策,则也要归其所有,宗教事务部门或其他行政机关不能以其他任何理由不予承认其正当权利;若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就不属于其合法使用或所有的范围。除土地之外,被认定的历史文物和被国家征收的宗教财产也为国家所有。《物权法》第51条规定“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文物保护法》第5条规定:“中国境内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所以,“石窟寺、寺庙、宫观等宗教不动产,以及各宗教使用的法物、器皿、经籍文献等宗教动产,只要被认定为历史文物或者被国家征集、购买、无偿征收的或者国家机关和国有单位收藏、保管的,原则上均属于国家所有。”

  (三)依法保护私人对宗教财产的所有权

  私人对宗教财产的所有权古已有之,在古代寺院经济中就存在着僧侣可享有大量宗教财产的事实。那时候寺院财产的归属主体实际上有两个,即寺庙以及僧侣。但僧侣的财产在其死后仍应当归属寺庙,由寺庙继承。新中国成立前,有钱人家出资修建寺庙、佛堂等以方便本家开展宗教活动,较为普遍。在土改时,针对这一事实,国家执行的政策是“如确系私人出资修建或购置的小庙,仍可归私人所有。”改革开放之后,这项政策也相应得到恢复,即规定“带家庙性质的小尼庵”,“确系私人出资修建或购买的小庙”仍属私人所有。由此可见,国家依法承认私人对其家里所配有的法物、法器、自己购买或修建的宗教建筑等享有所有权。但私人对宗教财产的所有权,其实也就是私人财产所有权的问题,无需复杂化讨论。

  (四)加强宗教行政部门和宗教协会管理职能,坚决制止乱建寺观和各种借教敛财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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