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人权益保障和限制的法律探析/张彦学(5)
2、笔者研究我国宪法、刑法、两高规定和举报相关部门的规定后发现,我们所有的条款都只注重了举报人权益的保护,但是对于举报人为了内讧、嫉妒、故意的诬告陷害或者缠访等行为只是规定了一句话,要承担一定的责任,但是对于什么情况,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并没有做出一个详细的规定,导致司法机关对出于内讧、嫉妒、故意的诬告陷害或者上访专业户的行为的承担责任无法可依。因此笔者认为,举报人权益保护法还应该就举报人的举报行为进行一个科学合理的限制主要包括你下几个方便面:(1)对举报人的举报目的进行细化,对于出于社会正义、打抱不平、确实有冤的举报人要怀有一种包容的态度,但是对出于内讧、嫉妒、故意的诬告陷害或者上访专业户等的行为要承担责任。(2)对举报人出于内讧、嫉妒、故意的诬告陷害或者上访专业户承担的责任进行细化,针对不同情形要承担不同档次的责任,达到犯罪的要承担刑事责任、构不成的要承担治安处罚、帮助教育、经济责任等等。
作者单位:子长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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