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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虚假广告代言人的法律责任完善及补充/刘义平(5)

  当然,在完善社会规制上,不仅要从明星的不足上着手,也应该对民众自己的行为作出客观的认识。由于历史的、经济的、政治的等各个方面因素的影响,广大人民群众的维权意识相对薄弱。绝大部分消费者在遇到虚假产品的时候,常常抱着“吃一堑,长一智”的想法,认为自己拿钱买一个经验教训,以后不犯这样的错误就行了,还有少部分消费者也试图想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却苦于维权的成本太高,或者是维权的路太为复杂而放弃。显然这些行为都是民众自身的法律意识淡薄所造成的,并且它也让商家更加肆无忌惮,因此社会必须通过努力,让广大消费者增强法律意识,自觉的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才能从根本上治理虚假广告的。

  从我国广告市场明星代言的实践出发,结合法制发达国家的相关立法经验,本着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明星代言行为和严格广告市场秩序的宗旨,明星代言广告不仅要有明确而严格的义务,还要有完善而侧重的责任。因此,我们首先要完善的是立法规制,同时从行政规制,司法规制方面着手,用以改变我们现在眼前严峻的虚假广告代言成风的形势。当然,最重要的是社会对其的规制,一个健康的广告市场,离不开社会对其积极的引导和约束。因此,社会的一些组织和团体(如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应该主动承担起这种责任,为规范代言行为作出更多的积极引导,而作为社会中的每一员——消费者,也应该从自身出发,提高自己的素质和判断能力,使那些虚假广告无可趁之机。总之,当我们把四种规制都完美的结合起来的时候,虚假广告代言这样的事业将离我们越来越远,而那些虚假广告代言人必将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

  参考文献

[1] 参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定处理虚假广告问题的批复。

[2] 刘常春. 虚假广告规制的缺陷原因及治理路径[J]. 法学杂志,2009年版,第49页。

[3] 蒋英燕. 从SK一Ⅱ谈广告代言人的法律责任[N]. 法律与生活,2009年版,第35页。

[4] 马慧娟. 论虚假广告侵权的归责原则[N].中国律师,2006版。

[5] 徐庆松. 以法治视角审视“明星代言” [N].法制与社会,2008。

[6] 加拿大《广告标准准则》第七条。

[7] 张龙德、蒋智彬、王琴琴. 中外广告法规研究[M].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8;第7页。

[8] 王集金. 名人代言虚假广告构成共同侵权[N].中国法学,2008,第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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