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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行政不作为的合法性审查标准/李杰(4)

  2、被诉的行政机关是否具有相应的法定职责

  行政不作为案件的根本特征就是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被起诉为不作为,该不作为的含义在于该为而不为,行政机关该为而不为是基于其是否依法具有相应的行政管理职责,即法定职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状告行政机关不作为,实质上就是状告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法定职责是指行政机关具有保护特定行政相对人人身权和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所谓职责是指职务、职权和责任,是因其职务而承担相应的责任。例如,行政相对人向税务申请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进行税务登记。如果行政机关没有相应的法定职责,则没有作出行政行为的义务。如,行政相对人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税务登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就无法作出行政行为,因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并无相应的职权。所以在行政不作为案件的具体司法审查时,应着重审查被起诉的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其职权范围应来自法律、法规、规章中关于该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四、五、六项规定和行政法的有关规定,笔者认为在审查被起诉的行政机关是否具有必须履行某种行为的法定职责时应从如下几个方面进行掌握:(1)、必须是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的该行政机关的职责,如果不能找到相应的依据,就不能说该项职责是“法定职责”。(2)、“法定职责”应该是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不包括涉及到政治权利的不作为。(3)、“法定职责”不能仅仅是针对大众的职责,还应该是针对原告的职责。

  3、原告是否向行政机关提出履行法定职责的申请或要求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原告是否向行政机关提出履行法定职责的申请或要求来判断行政机关不作为是否合法。对此,我们的审查标准是:(1)、起诉人是否向被起诉的行政机关提出过书面申请或要求;(2)、提出申请或要求的材料是否符合法律规定;(3)申请或要求是否通过法定程序提出;(4)提出申请或要求的具体时间等。

  4、申请的答复是否有法律规定的期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民、法人或者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起诉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对此应作以下理解:首先是特别法规定的期限。如果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对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期限另有明确规定的,以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期限为准;其次是一般法规定的期限。“60日”是一般法规定的期限。选择“60日”期限作为判断行政机关是否履行法定职责的时间界限是合理的,因与行政复议法所确定的“60日”时间标准相符,所以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是考虑了各种行政行为的不同类型作出规定的。且这“60日”是法律统一规定的这种行政行为成熟期间。经过“60日”,法律上视为行政程序已经终结。行政行为已经达到成熟的程度,适宜由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其三是紧急情况下的期限。考虑到行政效率与行政有效性的密切关系,行政管理相对人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其申请的答复期限不受特别法和一般法规定的期限的限制。行政机关不履行其法定职责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即时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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