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行政不作为的合法性审查标准/李杰(5)
5、行政机关是否对其申请做过答复
法院在确定被诉行政机关是否构成不作为,应以其在超过法定时间仍没有作为视为前提条件。这个问题很关健,它是界定是否构成行政不作为的分水岭。对此问题,笔者认为:作为行政机关要为一定的行为总是要有一个过程,也就是要需要一定的期间,只有当经过了一定的期间,行政机关仍然没有作为时,甚至连个书面答复都没有,才有可能构成行政不作为,在行政不作为的诸多表现形态中,不予答复、延迟履行、相互推诿是较为典型的不作为方式;不予答复是一种在形式上和实质上都不作为的情形。在形式上,行政机关并未对行政相对人作出任何有意思表示的行为;在实质上,行政机关没有作出任何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不予答复主要包括以下情形:(1)完全置之不理。即行政机关对于行政相对人的申请没有任何意思表示或者超过法定期限之后仍然没有答复。(2)不完全答复。即行政机关对于行政相对人的部分申请作了答复,部分申请没有答复。(3)拖延答复。即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的申请超过法定的期限答复。(4)推托答复。即行政机关以办事人员不在或者正在研究等为借口,对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不予实质性答复。在法定的期间内,行政机关已对申请作出书面的答复或正在履行法定职责,则未构成行政不作为。
参考文献
(1)王武军、李林太:《依职权行政不作为的可诉性探析》,载齐齐哈尔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1期。
(2)苗朝霞:《依职权行政不作为的认定及监控对策探析》,载《中共郑州市委党校学报》2006年第2期。
(3)周佑勇:《论行政不作为》,载《行政法论丛》第2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4)董刚谦:《论行政不作为》,载www.chinacourt.org。
(5)梁菲《浅议行政不作为案件的合法性审查》,载www.chinalawedu.com。
(6)廖世健《行政不作为案件的合法性审查标准》,载www.hilaw.cn。
(7)江必新、梁凤云主编《行政诉讼法理论与实务》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作者单位: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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