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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时代德国著作权法研究/翟巍(5)
1、著作权人身份之保护
许多著作权人在因特网上发表或上传自己作品时,采用匿名、笔名或假名。依据德国著作权法(UrhG)第66条第1款第1句,这类非使用作者真名的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期限从作品出版发表后开始起算,持续七十年后灭失。但依据德国著作权法(UrhG)第66条第2款规定,如果在因特网上发表上传作品的使用匿名、笔名或假名的作者在第66条第1款所规定的保护期限内表明身份或者该作者使用的化名能毫无疑问地确定作者身份,在此情形下,则网络化名作品的保护期限依据德国德国著作权法(UrhG)第64与65条所规定的著作权保护期限计算。依据第64与65条第1款规定,网络作品的作者对其作品的著作权一般在作者逝世后70年灭失;在因特网上作品存在多个作者的情况下,作品的著作权在最长寿的作者逝世后70年灭失。
2、作品本身完整性之保护
当一件作品在因特网上经过数字化处理发表或上传后,随着网络用户的持续使用,该作品内容不可避免地会被扭曲异化。 38在这种情形下,德国著作权法(UrhG)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当在因特网上对于作品进行多元化的或者部分程度上是必要的改变时,什么样的(改变)行为是准许的,什么情形下(著作权人的)授权同意是必需的,什么时候以不可放弃与不可转让为特征的著作人身权核心内容会受到影响。39
根据德国著作权法(UrhG)第14条规定,作者有权禁止任何扭曲或其他损害其作品的行为,只要该行为危及他(或她)的附着于作品之上的合法的精神或人身利益。
如果在因特网上的一件作品因被扭曲改变,而导致其精神上的与美感上的总体形象被破坏,或者该扭曲作品内容的行为使该作品的基本特征呈现不同于以往的观感与被扭曲的意向,则上述扭曲改变因特网作品内容的行为违反了德国著作权法(UrhG)第14条规定。 40
除德国著作权法(UrhG)第14条规定外,该法第39条规定宗旨同样在于保护作品的完整性,其对保护因特网作品著作权人的人身权亦有重要意义。该法第39条第1款规定,作品使用权权利人不得更改作品,作品标题或者作者姓名标注,除非另有约定;该条第2款规定,如果作品作者依据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拒绝作品与作品标题的改变,则此改变行为是被准许的。
作品在上传到因特网之前,必须被数字化;例如图像与文本须经过扫描,音乐等作品需要通过MP3等格式的压缩。 41
在德国实践中,作品(譬如图像)经数字化处理出现在因特网上时,有时会经过润饰修饰的过程。 42作品的数字化处理虽然通常并不带来对作品的实质性扭曲,但却可能构成德国著作权法(UrhG)第39条意义上的对作品的改变行为。 43对于因特网上对作品数字化处理的行为是否合法的判断,应采取个案化分析;一般情况下,德国著作权人应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授权同意对其作品的数字化处理行为;例外情形是,对于视觉艺术(包括绘画、摄影、版画和电影)的原版作品的数字化处理行为常常可能侵犯著作权人的著作人身权。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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