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时代德国著作权法研究/翟巍(6)
在因特网上传输数据文件通常必需对数据文件采取分片(Fragmentierung) 、45压缩(Komprimierung)与解压(Dekomprimierung)过程,这类处理行为亦可能构成德国著作权法(UrhG)第39条意义上的对作品的改变行为;但著作权人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一般不得反对此类行为的推行,因为著作权人通常难以证明其对于阻止此类行为具有法律应保护的权益。 46
三 德国最高法院因特网著作权侵权经典判决分析
“Paperboy”与“Session-ID”案为德国联邦最高法院(BGH)关于因特网时代著作权侵权的问题作出有指标意义判决的两个案例,两个案例均涉及超链接(Hyperlinks)技术。
超链接(Hyperlinks)是指超文本内由一文件链接至另一文件的连结,其作用在于便利网络浏览者可以即时参考某一词汇的定义。 47
超链接依据其功能可划分为表层超链接(Surface-Links)、深层次超链接(Deep-Links) 48与内置超链接(Inline-Links, Frame-Links/Framing)等多种类型。49
德国“Paperboy”案原告为拥有报纸“Handelsblatt”与杂志“DM”的出版社。被告为民法意义上的社团,其在因特网上经由网址“www.paperboy.de”提供关于当日即时新闻(尤其是报纸新闻)的搜索服务。50
根据德国联邦最高法院(BGH)在“Paperboy”一案的判决,对网络上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设置深层次超链接(Deep-Links)的行为并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侵权行为。 51 具体而言,从德国著作权法(UrhG)第16条第1款角度考察,当一个著作权权利人在因特网上公开发布未经技术措施保护的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这一行为本身造成了网络访问者可以使用该作品;在此前提下,设置超链接(包括深层次超链接)的行为只是使访问浏览该作品的网路路径更加便利化,因此它一般不会导致妨碍作品著作权的状态。52
根据德国联邦最高法院(BGH)在“Paperboy”一案中的判决,对在因特网上发表的作品进行深层次超链接(Deep-Links)设置的行为在通常情况下是被允许的。 53德国联邦最高法院(BGH)在“Paperboy”一案中的判决还认为,依据德国著作权法(UrhG)第15条(1965年9月9日版本),著作权人被授予允许或禁止公开传播其作品的独占权利。 54这一权利是隐含于在德国著作权法(UrhG)第15条基础上产生的著作权人的全面应用权中的权利。55
总共13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