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时代德国著作权法研究/翟巍(7)
有基于此,如果权利人已允许在网络页面上对受著作权保护作品进行公开传播,那么对这一页面设置超链接的行为,就不会侵犯该作品的公开传播权。 56
得到德国学界公认的是,受保护作品的部分片段亦应独立收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57根据德国法院以前的判决,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的部分内容(并不要求是关键部分内容)亦独立享受著作权保护。58
但德国联邦最高法院(BGH)在“Paperboy”一案中的判决认为,当报纸或杂志的文章被一个数据库收录保存,而因特网搜索服务基于搜索关键词请求将这些文章每篇中的较小部分传递给搜索服务的使用者,以使服务使用者可以参考决定是否有必要阅览整篇文章,这一搜索服务行为并未侵犯基于德国著作权法(UrhG)第87b条第1款第2句的数据库供应商的权利。 59
德国联邦最高法院(BGH)在“Session-ID”案中认为,在一件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上设置深层次超链接的行为如果规避了作品著作权利人对作品设置的技术保护措施,则可能侵犯作品著作权利人对作品拥有的公共传播决定权。60
依据德国联邦最高法院(BGH)的观点,部分作品著作权权利人会采取技术保护措施,以使网络用户对其作品的公共访问只有通过特定访问路径才能实现; 61在此情形下,设置超链接规避此技术保护措施的行为,侵犯了基于德国著作权法(UrhG)第19a条的著作权人的作品公共传播权。 62
这里所谓的技术保护措施并不必然要求是德国著作权法(UrhG)第95a条意义上的有效的技术保护措施(eine wirksame technische Schutzmaßnahme); 63 只要一种保护措施能够表明著作权权利人限定受保护作品的网络公共访问路径,就可以被认为是用以确认超链接规避行为侵犯著作权的“技术保护措施”。64
值得注意的是,德国司法实践中占压倒性的看法是,对一件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设置超链接不得妨碍著作权人作品复制权之行使。 65
与超链接技术一样,Snippets 技术也同样带来了因特网著作权保护难题。Snippets(代码段)作为一种电脑编程术语,特指源代码、机器代码或文本中可重复使用的小区块。 66 Snippets具有为隐藏于搜索链接之后文本内容提供预览(Vorschau auf die Dokumente)的功能。 67在德国互联网领域著作权保护的一大问题是:在Snippets中被重复显示的作品或作品片段是否应当得到著作权法保护? 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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