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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时代德国著作权法研究/翟巍(8)
依权威观点,在德国,搜索引擎业者(Suchmaschinenbetreiber)在提供Snippets服务过程中,只有在一种情形下可能需要承担著作权法规定的侵权责任,即:当Snippets未经授权于目标页面对受保护作品设置可重复使用的功能。 69
此外,在德国法院最近的司法实践中,著作人身权保护制度已被用于对抗“通过搜索引擎使用Thumbnails插件缩略图片”与“在手机铃声中使用音乐”行为。 70

四 德国因特网著作权制度评述
著作权法制度的构建宗旨在于保护著作权人对其作品的精神与物质利益,它赋予著作权人对其创造的作品享有垄断性权利。 71
传统著作权制度在因特网环境下遭遇重大理论困境与实践制约,传统著作权法律制度既有的条款与规则已无法全面有效地在因特网领域得以施行。在欧美学术界关于“互联网(因特网)对于著作权法”进行讨论的最初阶段,部分学者认为,著作权法将因为因特网领域出现的对于受著作权法保护作品的进行复制与传播的新的技术手段而失去存在意义;另一部分学者则认为,著作权法律制度的存在是通往信息社会之路的障碍(ein Hindernis auf dem Weg in die Informationsgesellschaft)。 72
但是,通过对德国因特网时代著作权制度的考察与对相关司法判例的分析可知,经过德国法律学者和法官对既有的传统著作权制度的新的内容阐释与实践适用,因特网带来的各种著作权法律保护难题都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解决;这充分证明了,德国著作权法律制度并未因为因特网的出现而丧失存在意义,同时,该制度不但未成为德国通往信息社会之路的障碍,反而成为德国社会信息化的法律保护屏障。尽管如此,对于因特网著作权保护制度问题,德国立法与司法界尚未形成系统化的与明晰的解决思路,对包括超链接技术在内的新技术引发的著作权保护问题都是趋向于个案化分析,没能归纳出“确定新技术适用的明确合法界限”的最终判断基准。
此外,一个重要问题是:在因特网领域保护著作权,是否始终必要明确区分作品的私人使用、公用与商用? 73这一问题的最终解答,仍需德国法学界与司法界人士作出长期的研究分析。
综上所述,笔者希望通过对于德国因特网时代著作权制度构成与典型案例的介绍与分析,为国内学者构建完善因特网时代中国著作权制度提供借鉴参考。
【注释】
【1】 Junker, Markus, Anwendbares Recht und internationale Zuständigkeit bei Urheberrechtsverletzungen im Internet, Kassel, 2002, S.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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