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撤销权行使问题研究/韩长印(9)
设立该例外条款的积极意义在于,可以鼓励债权人在债务人濒临破产之际继续保持与债务人的常规交易和财务往来,相应的保持债务人营业的连续性;同时防止债务人在濒临破产之际采取非常规的付款或者交易行为。但是,该例外条款也存在以下主要问题:(1)“常规营业”及“常规交易条件”等判断标准不易把握,究竟是仅限于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常规做法还是整个行业的常规标准(迟于常规付款期限付款的效力如何),如果在交易的时间、数额、方式等方面出现了情有可原的异常做法,那么是否一律归于撤销等;(2)如果在破产撤销权的追溯期内有多项债权均属常规营业中的到期债权,但债务人仅选择以有限的财产对个别或者部分到期债权实施清偿而置其他到期债务于不顾,那么同样会形成事实上的偏颇清偿。
“常规付款例外”对解释《企业破产法》第32条抗辩事由的借鉴意义在于:(1)对到期债务的清偿应当限于常规营业中的清偿,那么如果不是常规营业或者常规交易条件下的清偿,一般不能解释为“使债务人财产受益”;(2)即便是常规营业中的对到期债务的清偿行为,基于债务人已经陷入资不抵债困境的事实(追溯期内资不抵债的立法推定),如果不能使债务人的财产受益(提供后续供货或者信用拓展),那么对其他债权人而言无疑也是偏颇的;(3)破产法允许常规营业或者常规财务往来付款的目的主要是使债权人继续维持其与债务人的业务及财务往来。如果债权人在破产撤销权的追溯期内获得到期债务的清偿之后,能够继续向债务人供货、拓展信用以及开展其他业务的,那么将会受到破产撤销权其他例外条款的保护,因此常规交易、常规财务往来或者常规交易条件中的付款行为本身不应当直接解释为“使债务人财产受益”,但对从反面解释哪些行为不具有“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特性具有一定的辅助或者反证作用。
3.后续返还的新价值例外。后续返还的新价值例外是指当债权人从债务人那里得到相应的偏颇清偿之后,如果向债务人返还或者提供了相应的新价值或者财产利益,并且债务人并未给该新价值提供担保或者并未以该新价值为基础为债权人的利益实施一项不可撤销的交易(美国破产撤销权的例外中还有小额非消费支付不得撤销的规定),那么在该后续返还的新价值或者财产利益范围内,债权人享有破产撤销的例外豁免权。例如,在撤销权的追诉期内,债务人向债权人支付欠款10万元,之后,债权人又向债务人供应价值8万元的货物,则在计算债权人的可撤销利益时应当从10万元的偏颇清偿中扣除8万元的供货,也即债权人在后续返还的8万元价值范围内,享有例外豁免。但是,如果相反,债权人在追诉期内先向债务人供货8万元,之后,债务人清偿债权人10万元,那么此时可撤销利益仍然为10万元,因为该10万元的付款不符合“后续返还”的立法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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